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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佰强盗窃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洪佰强,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5281977********,汉族,文盲,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坊乡**村**组**号。1997年4月7日因抢劫罪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2年8月8日因盗窃罪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10月23日因盗窃罪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11月30日因盗窃罪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7年12月21日因盗窃罪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9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佰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洪佰强从晋江市购买钢筋撬棍后坐车前往闽侯县青口镇,在闽侯县青口镇政府大院外踩点后,于2019年10月19日凌晨1时许从闽侯县青口镇政府大院左侧围墙翻墙进入,随后前往办公楼三楼,在三楼走廊靠左侧房间,被告人洪佰强用随身携带的钢筋撬棍将第一间及第二间办公室门撬开,后又从窗户爬入第三间办公室,被告人洪佰强共在这三间办公室内盗窃1500元现金、纪念币、建盏、中华香烟等物品,后用袋子将所盗窃物品装好后翻墙离开。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香烟、建盏、银盘及广绣的价格分别为人民币360元、65元、580元及660元。

2、2019年6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洪佰强来到闽侯县荆溪镇政府,从围墙爬进政府大院内,来到办公楼二楼从窗户爬进办公室,盗走2盒茶叶。后又来到对面办公室将大门撬开,进入办公室偷了3条中华香烟和3盒茶叶。

3、2019年8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洪佰强来到福清市上迳镇政府,其从围墙翻墙进入政府大院后来到办公楼三楼,撬开一间办公室的门后盗走茶叶3盒。

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洪佰强在福建省晋江市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吴某乙、潘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周某某、胡某某、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洪佰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意见;

7.其他证明材料:投案证明、破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佰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佰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约人民币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佰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洪佰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佰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洪佰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品雪

2020年1月20日

附注:

被告人现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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