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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佳俊诈骗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一部刑诉〔2020〕496号

被告人洪佳俊,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00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号**新村**幢**室,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园**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佳俊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间,被告人洪佳俊隐瞒已婚的事实与被害人黄某某建立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11月至2020年8月间,被告人洪佳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微信编造“李某某”、“李某某老婆”、“占某某”等多个虚假微信身份角色,向被害人黄某某谎称其需要投标保证金、受伤需要医药费、路费等各种虚假借口,多次骗取被害人黄某某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86450元,并将骗取的钱款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洪佳俊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佳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佳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佳俊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运茹

检察官助理:王志胜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洪佳俊现被羁押在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相关法律规定: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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