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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俊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洪俊,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04197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园**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职务侵占罪于2007年12月21日被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2月1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俊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洪俊在自己位于黄石市下陆区**园**栋**单元**室的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9月21日中午,被告人洪俊与杜某某(已行政处罚)约定,由洪俊出面合伙向占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后洪俊向占某某共计支付人民币400元购买了6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价值人民币100元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购买完毒品后,洪俊回到自己家中,当天14时许,杜某某来到洪俊家中,洪俊将3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量甲基苯丙胺交付给杜某某,并收取了杜某某支付的一半毒资人民币200元。杜某某在洪俊家中,使用洪俊提供的吸毒工具,将毒品吸食完毕后离开。

2.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洪俊向占某某(另案处理)提出购买人民币500元的毒品,于是占某某携带毒品前往洪俊家中,卖给洪俊6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2小管甲基苯丙胺。交易完成后,占某某在洪俊家中与其一起吸食毒品。

3.2019年9月的一天,占某某(另案处理)电话告知被告人洪俊自己手上有高质量的毒品,洪俊当即要求占某某携带毒品到其家中进行交易。占某某来到洪俊家中,以人民币300元卖给其4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量甲基苯丙胺。交易完成后,占某某在洪俊家中吸食了剩余的毒品。

2020年7月9日18时,侦查人员在黄石市西塞山区**栋**楼**室将被告人洪俊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杜某某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洪俊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俊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俊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洪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亮

2020年1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洪俊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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