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翔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洪全民,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211959********,汉族,文盲,务农,住厦门市翔安区**镇**里**号。2017年10月13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8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全民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洪全民醉酒无证驾驶一辆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厦门市**镇**道**道**村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被告人洪全民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5.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机动车被盗抢信息核查资料、酒精呼气检测单等书证;
2.被告人洪全民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尿液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4.现场调查记录及现场照片;
5.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等其他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全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全民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洪全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全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洪全民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朝馨
检察官助理 张艳虹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洪全民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80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