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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吉涛抢劫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洪吉涛,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2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人,住湖北省郧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吉涛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9月27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洪吉涛搭乘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贵FJ2***号轿车从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开行路出发前往毕节市金海湖新区,杨某某驾车行驶至金海湖新区文渊大道博泰学校旁路段时,洪吉涛从后排位置拿出一把西瓜刀架在杨某某的脖子上,当场抢走杨某某的华为mate9手机一部和现金210元。经贵州华夏和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杨某某被抢的华为mate9手机价值人民币590元。

二、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洪吉涛搭乘被害人孔某某驾驶的贵FSA***号轿车从毕节市七星关城区碧阳一号小区入口处前往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孔某某驾车行驶至金海湖新区文渊大道延伸段一公交车站台处时,洪吉涛采用语言威胁孔某某,喊孔某某拿钱,孔某某看到洪吉涛手里抱着衣服,害怕衣服里面藏有刀,便下车逃走并电话报警,洪吉涛看到孔某某打电话便下车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孔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洪吉涛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资产评估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记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人身检查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吉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青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2.案卷共计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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