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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善坚盗窃、抢夺案)_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洪善坚,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68********,汉族,文盲,群众,无固定职业,福建省连江县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盗窃,于2020年5月22日被连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2日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8日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9日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善坚涉嫌抢夺罪、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18日至2020年11月1日。被告人洪善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夺罪

2020年6月1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洪善坚在连江县**镇**饭店门口附近路段,自称县政府的保安人员假意扶被害人邱某某(男,1939年11月13日出生)过马路,趁机抢夺被害人邱某某右手无名指上佩戴的一枚黄金戒指,并逃离现场。经连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枚黄金戒指价格为人民币3724元。

二、盗窃罪

1、2020年5月8日15时许被告人洪善坚进入被害人郑某某经营的连江县**镇**路**算命馆,趁无人之际,从被害人郑某某放在洗手间门口水龙头处的一个黑色挎包中的窃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与一部oppo牌手机。后其将oppo牌手机以人民币270元价格出售给连江县**镇**路**号**手机店老板郑某甲予以销赃。经连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415元。

    2、2020年5月底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洪善坚尾随被害人谢某某到连江**镇**楼一楼楼梯铁门门口处,趁谢某某不注意从其裤子右后边口袋内窃得现金人民币500元。

    3、2020年6月7日上午,被告人洪善坚进入连江县**镇**巷**号一楼民房内,趁无人之际,从被害人邱某甲放在凳子上的一个手包内窃得现金人民币400元。

    犯罪嫌疑人洪善坚于2020年6月11日在连江县**镇**村村口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涉案财物均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人身检查笔录、指认涉案物品照片、连江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

2.证人郑某甲、谢某甲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邱某某、邱某甲陈述;

 4.被告人洪善坚供述和辩解;

5.连江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

6.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善坚对上述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善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抢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三次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洪善坚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洪善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善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洪善坚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卓金财

检察官助理:黄青蓝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洪善坚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2.案卷3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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