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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固言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二部刑诉〔2020〕Z103号 

  被告人洪固言,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镇**村委会**村后**巷**号,现住址**省**市**镇**东畔**巷前**座。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9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固言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2020年5月28日)退回陆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陆丰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30日、2020年6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2020年7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洪固言吸毒成瘾,为获取毒资以贩养吸,自2019年开始,在本市**镇内,多次向上家陈某某(另案处理)、“陈俊鸿”购买毒品冰毒,后转卖给柯某某(另案处理)、龚某某等人吸食。其中,于2019年1月至3月30日期间,被告人洪固言在本市**镇**街尾**附近,多次贩卖毒品冰毒(合计约4克)给柯某某,获取毒资合计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洪固言在2019年9月至11月间,贩卖毒品冰毒六次(每次价格人民币100元)给吸毒人员龚某某,获取毒资共计人民币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书证;5.电子数据;6.鉴定意见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固言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固言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能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培灿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洪固言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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