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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国豪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6〕1669号

被告人洪国豪,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2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队**社**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国豪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6月11日起,被告人洪国豪为“皇冠”赌博网站(网址http://ag.hg0088.com)担任二级代理,开设8个会员账号接受外围欧洲杯足球赛事投注,并从中抽水牟利。截至2016年7月11日,被告人洪国豪接受投注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3636473元。

2016年7月11日6时许,被告人洪国豪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公益路骏威广场商业大厦23楼A房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现场起获用于网络投注的电脑1台、手机1部、用于记录赛况笔记本1本和纸张1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起获的作案工具电脑;

2.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材料及扣押材料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洪某甲、冯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洪国豪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物证检查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国豪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收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温昕

2016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洪国豪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6张。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6.依法扣押的手机1部、电脑1台,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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