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18〕1395号
被告人洪宇豪,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1831995*********,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句容市,住江苏省句容市**区**巷**幢**室。被告人洪宇豪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宇豪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2018年10月15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补充侦查,2018年8月31日、2018年11月15日该分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8年7月17日、2018年9月30日、2018年12月15日,本案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经营手机实体店、与贷款平台有合作关系、以需要学生身份贷款提升公司业绩、给予学生好处费等理由,与学生结识后,骗得江苏省南京市、江苏省苏州市、江苏省常州市、江苏省镇江市、江苏省无锡市、江苏省南通市、江苏省宿迁市、江苏省徐州市、江苏省扬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安徽省芜湖市、安徽省铜陵市、安徽省阜阳市、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市、辽宁省鞍山市、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等地高校学生的信任,多次实施诈骗,共骗得113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516664元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5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俞某某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俞某某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33796元;
2、2016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陈某甲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陈某甲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6970元;
3、2016年2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3601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周某甲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周某甲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26909元;
4、2016年04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陈某乙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陈某乙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 44657元;
5、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经校友介绍同学生胡某甲相识后,以“提高公司业绩量,返还佣金,事后不需还款”为由,骗得胡某甲的信任,后胡某甲于2016年4月份开始陆续在江苏省溧阳市从“分期乐”、“你我贷”、“拍拍贷”等贷款平台内贷款给洪宇豪,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被害人胡某甲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7510元,其中被告人洪宇豪已偿还被害人胡某甲人民币1040元,分述如下:
(1)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胡某甲在江苏省溧阳市从“分期乐”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660元;
(2)2016年6月25日,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胡某甲在江苏省溧阳市从“优分期”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5850元;
(3)2017年3月9日,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胡某甲在江苏省溧阳市从“名校贷”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0000元。
6、2016年4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周某乙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周某乙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0664元;
7、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刘某甲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刘某甲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1414元;
8、2016年6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高某甲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高某甲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1553元;
9、2016年6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经校友介绍同学生高某乙相识后,以“提高公司业绩量,返还佣金,事后不需还款”为由,骗得高某乙的信任,后高于2016年6月份开始陆续在江苏省太仓市从“小树时代”、“分期乐”等贷款平台内贷款给洪宇豪,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被害人高某乙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0052元,分述如下:
(1)2016年6月7日,被告人洪宇豪骗得高某乙在江苏省太仓市从“分期乐”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2876元;
(2)2016年7月7日,被告人洪宇豪骗得高某乙在江苏省太仓市从“名校贷”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3125元;
(3)2017年5月20日,被告人洪宇豪骗得高某乙在江苏省太仓市从“小树时代”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2083元;
(4)2017年7月某日,被告人洪宇豪骗得高某乙在江苏省太仓市从“你我花”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968元。
10、2016年6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程某甲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程某甲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23229元;
11、2016年7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朱某甲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朱某甲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4013元;
12、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3601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程某乙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程某乙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30253元;
13、2016年7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经校友介绍同学生胡某乙相识后,以“提高公司业绩量,返还佣金,事后不需还款”为由,骗得胡某乙的信任,后胡某乙于2016年7月份开始陆续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从“百度钱包”、“分期乐”等贷款平台内贷款给洪宇豪,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被害人胡某乙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4201元,分述如下:
(1)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胡某乙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从“名校贷”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3500元;
(2)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胡某乙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从“分期乐”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6437元;
(3)2017年期间,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胡某乙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从“支付宝”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664元;
(4)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胡某乙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从“微博钱包”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2600元;
14、2016年9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郑某甲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郑某甲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23388元;
15、2016年9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经校友介绍同学生王某甲相识后,以“提高公司业绩量,返还佣金,事后不需还款”为由,骗得王某甲的信任,后王于2016年9月份开始陆续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及宜兴市**村的家中从“拍拍贷”、“你我贷”等贷款平台内贷款给洪宇豪,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被害人王某甲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23040元,分述如下:
(1)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骗得王某甲在江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及宜兴市**村的家中从“名校贷”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1667元;
(2)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骗得郑某乙在江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及宜兴市**村的家中从“你我贷”“拍拍贷”“百度钱包”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1373元;
16、2016年10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李某甲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李某甲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47776元;
17、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俞某乙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俞某乙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20720元;
18、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陈某丙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陈某丙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20208元;
19、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常某某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常某某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8353元;
20、2016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岳某甲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岳某甲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 16406元;
21、2016年12月14日,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结识学生曹某某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曹某某从贷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3333元;
22、2016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刘某乙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刘某乙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 25800元;
23、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徐某甲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徐某甲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 12500元;
24、2016年12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经校友介绍同学生蔡某甲相识后,以“提高公司业绩量,返还佣金,事后不需还款”为由,骗得蔡某甲的信任,后蔡于2016年12月份开始陆续在江苏省溧阳市的家中从“分期乐”、“你我贷”等贷款平台内贷款给洪宇豪,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被害人蔡某甲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 24656元,分述如下:
(1)2016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蔡某甲在江苏省溧阳市的家中从“分期乐”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3156元;
(2)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蔡某甲在江苏省溧阳市的家中从“你我贷”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5500元;
(3)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蔡某甲在江苏省溧阳市的家中从“华融消费金融”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6000元;
25、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郑某丙,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郑某丙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22270元;
26、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张某甲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张某甲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 26667元;
27、2017年2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顾某甲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顾某甲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36628元;
28、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经校友介绍同学生李某乙相识后,以“提高公司业绩量,返还佣金,事后不需还款”为由,骗得李某乙的信任,后李于2017年2月份开始陆续在安徽省天长市从“分期乐”、“你我贷”、“拍拍贷”等贷款平台内贷款给洪宇豪,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被害人李某乙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36480元,分述如下:
(1)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洪宇豪骗得李某乙在安徽省天长市,从“名校贷”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1667元;
(2)2017年5月21日,被告人洪宇豪骗得李某乙在安徽省天长市,从“拍拍贷”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667元;
(3)2017年5月24日,被告人洪宇豪骗得李某乙在安徽省天长市,从“小树时代”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667元;
(4)2017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骗得李某乙在安徽省天长市,从“闪银”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2189元;
(5)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骗得李某乙在安徽省天长市,从“你我贷”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2267元;
(6)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骗得李某乙在安徽省天长市,从“分期乐”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667元;
(7)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骗得李某乙在安徽省天长市,从“瑞银普惠”、“华融消费金融”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9556元;
(8)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骗得李某乙在安徽省天长市,从“来分期”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2800元;
(9)2018年1月15日,被告人洪宇豪骗得李某乙在安徽省天长市,从“玖富叮当”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3000元。
29、2017年2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刘某丙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刘某丙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4958元;
30、2017年2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经校友介绍同学生夏某甲相识后,以“提高公司业绩量,返还佣金,事后不需还款”为由,骗得夏某甲的信任,后夏于2017年2月份开始陆续在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从“百度钱包”、“分期乐”等贷款平台内贷款给洪宇豪,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被害人夏某甲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9334元,分述如下:
(1)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洪宇豪骗得夏某甲在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从“名校贷”、“拍拍贷”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2834元;
(2)2017年12月19日,被告人洪宇豪骗得夏某甲在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从“你我贷”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6500元。
31、2017年2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蔡某乙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骗得蔡某乙的信任,后蔡于2017年2月份开始陆续在江苏省镇江市从“百度钱包”、“分期乐”等贷款平台内贷款给洪宇豪,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被害人蔡某乙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9667元,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已偿还被害人蔡某乙人民币计5000元,供述如下:
(1)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蔡某乙在江苏省镇江市从“名校贷”“蚂蚁借呗”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6667元;
(2)2017年10月7号,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蔡某乙在江苏省镇江市从“拍拍贷”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8000元;
32、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李某乙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李某乙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57360元;
33、2017年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经校友介绍同学生李某丙相识后,以“提高公司业绩量,返还佣金,事后不需还款”为由,骗得李某丙的信任,后李于2017年3月份开始陆续在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从“分期乐”、“你我贷”、“拍拍贷”等贷款平台内贷款给洪宇豪,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被害人李某丙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30711元,分述如下:
(1)2017年3月23日,被告人洪宇豪骗得李某丙在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从“名校贷”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3333元;
(2)2017年期间,被告人洪宇豪骗得李某丙在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从“分期乐”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3878元;
(3)2017年7月10日,被告人洪宇豪骗得李某丙在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从“拍拍贷”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3500元。
34、2017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张某乙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张某乙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0057元;
35、2017年3月11日,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经校友介绍同学生马某甲相识后,以“提高公司业绩量,返还佣金,事后不需还款”为由,骗得马某甲的信任,后马某甲于当日开始陆续在江苏省江都市从“名校贷”贷款平台内贷款给洪宇豪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被害人马某甲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0833元;
36、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徐某甲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徐某甲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1667元;
37、2017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杨某甲后,骗得被害人杨某甲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28796元;
38、2017年4月27日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江某某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江某某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 5625元;
39、2017年4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唐某甲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唐某甲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 42355元;
40、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经校友介绍同学生郭某某相识后,以“提高公司业绩量,返还佣金,事后不需还款”为由,骗得郭某某的信任,后郭于2017年4月份开始陆续在南京市江宁区南京**学院和江苏省高邮市的家中从“拍拍贷”、“名校贷”等贷款平台内贷款给洪宇豪,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被害人郭某某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32467元,分述如下:
(1)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骗得郭某某在南京市江宁区南京**学院和江苏省高邮市的家中从“名校贷”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2500元;
(2)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骗得郭某某在南京市江宁区南京**学院和江苏省高邮市的家中从“拍拍贷”“百度钱包”“华融消费金融”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7500元;
(3)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骗得郭某某在南京市江宁区南京**学院和江苏省高邮市的家中从“来分期”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833元;
(4)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骗得郭某某在南京市江宁区南京**学院和江苏省高邮市的家中从“分期乐”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634元;
41、2017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王某乙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王某乙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30883元;
42、2017年5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徐某乙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徐某乙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22460元;
43、2017年5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唐某乙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唐某乙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 18333元;
44、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经校友介绍同学生陈某丁相识后,以“提高公司业绩量,返还佣金,事后不需还款”为由,骗得陈某丁的信任,后陈于2017年6月份开始陆续在江苏省江都市从“分期乐”、“你我贷”、“拍拍贷”等贷款平台内贷款给洪宇豪,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被害人陈某丁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32029元,分述如下:
(1)2017年6月10日,被告人洪宇豪骗得陈某丁在江苏省江都市,从“爱又米”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2203元;
(2)2017年11月13日,被告人洪宇豪骗得陈某丁在江苏省江都市,从“闪银”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2418元;
(3)2017年11月23日,被告人洪宇豪骗得陈某丁在江苏省江都市,从“向钱贷”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2800元;
(4)2017年12月25日,被告人洪宇豪骗得陈某丁在江苏省江都市,从“百度钱包”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4000元;
(5)2018年1月3日,被告人洪宇豪骗得陈某丁在江苏省江都市,从“芝麻分期”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5000元;
(6)2018年1月5日,被告人洪宇豪骗得陈某丁在江苏省江都市,从“咔咔贷”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6000元;
(7)2018年1月6日,被告人洪宇豪骗得陈某丁在江苏省江都市,从“花呗”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2066元;
(8)2018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骗得陈某丁在江苏省江都市,从“分期乐”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7542元。
45、2017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经校友介绍同学生周某丁相识后,以“提高公司业绩量,返还佣金,事后不需还款”为由,骗得周某丁的信任,后周于2017年6月份开始陆续在江苏省**市**大学从“名校贷”、“分期乐”等贷款平台内贷款给洪宇豪,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被害人周某丁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54820元,分述如下:
(1)2017年某日,被告人洪宇豪骗得周某丁在江苏省**市**大学从“任我花”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667元;
(2)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骗得周某丁在江苏省**市**大学从“名校贷”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1667元;
(3)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骗得周某丁在江苏省**市**大学从“招联好期贷”“华融消费金融”、“分期乐”“你我贷”“百度钱包”“闪银”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41486元。
46、2017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3鑫后,谎称“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戴某某在江苏省**市**职业技术学院从“名校贷”“分期乐”等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31762元;
47、2017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周某戊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周某戊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38350元;
48、2017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胡某丙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胡某丙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4022元;
49、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石某某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骗得被害人石某某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38665元;
50、2017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经校友介绍同学生袁某某相识后,以“提高公司业绩量,返还佣金,事后不需还款”为由,骗得袁某某的信任,后袁于2017年8月份开始陆续在安徽省芜湖市**区安徽**学院内从“分期乐”、“你我贷”、“拍拍贷”等贷款平台内贷款给洪宇豪,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被害人袁某某共计人民币24195元。其中2018年1月被告人洪宇豪已偿还被害人袁某某共计人民币628元,分述如下:
(1)2017年8月11日,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袁某某在安徽省芜湖市**区安徽**学院内,骗得被害人袁某某从“分期乐”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0745元;
(2)2017年11月16日,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袁某某在安徽省芜湖市**区安徽**学院内,骗得被害人袁某某从“拍拍贷”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2400元;
(3)2017年12月18日,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袁某某在安徽省芜湖市**区安徽**学院内,骗得被害人袁某某从 “你我贷”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3950元;
(4)2017年12月27日,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袁某某在安徽省芜湖市**区安徽**学院内,骗得被害人袁某某从“华融消费金融”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6000元;
(5)2017年12月某日,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袁某某在安徽省芜湖市**区安徽**学院内,骗得被害人袁某某从“向钱贷”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100元。
51、2017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甘某某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甘某某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7917元;
52、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经校友介绍同学生王某丙相识后,以“提高公司业绩量,返还佣金,事后不需还款”为由,骗得王某丙的信任,后王于2017年8月份开始陆续在江苏省宜兴市从“分期乐”、“你我贷”、“拍拍贷”等贷款平台内贷款给洪宇豪,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被害人王某丙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4713元,分述如下:
(1)2017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先后两次骗得王某丙在江苏省宜兴市从“拍拍贷”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734元;
(2)2017年9月11日,被告人洪宇豪骗得王某丙在江苏省宜兴市从“给你花”平台贷得贷款,通过微信及支付宝骗得钱款后,未偿还欠款1167元;
(3)2017年11月16日,被告人洪宇豪骗得王某丙在江苏省宜兴市从“闪银”平台贷得贷款,通过微信及支付宝骗得钱款后,未偿还欠款1302元;
(4)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先后两次骗得王某丙在江苏省宜兴市从“分期乐”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8450元;
(5)2018年1月5日,被告人洪宇豪骗得王某丙在江苏省宜兴市从“贷上钱”平台贷得贷款,通过微信及支付宝骗得钱款后,未偿还欠款2060元。
53、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经校友介绍同学生吴某某相识后,以“提高公司业绩量,返还佣金,事后不需还款”为由,骗得吴某某的信任,后吴于2017年8月份开始陆续在江苏省溧阳市社渚镇从“闪银”、“分期乐”等贷款平台内贷款给洪宇豪,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被害人吴某某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8915元,分述如下:
(1)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骗得吴某某在江苏省溧阳市社渚镇从“你我贷”、“分期乐”、“闪银”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2265元;
(2)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骗得吴某某在江苏省溧阳市社渚镇从“闪银花花”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550元;
(3)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骗得吴某某在江苏省溧阳市社渚镇从“来分期”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600元;
(4)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骗得吴某某在江苏省溧阳市社渚镇从“芝麻分期”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3000元;
(5)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骗得吴某某在江苏省溧阳市社渚镇从“向钱贷”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500元。
54、2017年08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郑某丙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郑某丙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 8599元;
55、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经校友介绍同学生朱某乙相识后,以“提高公司业绩量,返还佣金,事后不需还款”为由,骗得朱某乙的信任,后朱于2017年8月份开始陆续在江苏省苏州市度假区**集团公司宿舍从“给你花”、“分期乐”等贷款平台内贷款给洪宇豪,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被害人朱某乙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9982元,分述如下:
(1)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骗得朱某乙在江苏省苏州市度假区**集团公司宿舍从“给你花”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3333元;
(2)2017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骗得朱某乙在江苏省苏州市度假区**集团公司宿舍从“分期乐”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6649元;
56、2017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经校友介绍同学生窦某某相识后,以“提高公司业绩量,返还佣金,事后不需还款”为由,骗得窦某某的信任,后窦于2017年8月份开始陆续在安徽省合肥市巢湖经济开发区**学院从“给你花”、“分期乐”等贷款平台内贷款给洪宇豪,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被害人窦某某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39380元,分述如下:
(1)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骗得窦某某在安徽省合肥市巢湖经济开发区**学院从“给你花”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167元;
(2)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骗得窦某某在安徽省合肥市巢湖经济开发区**学院从“招联好期贷”“闪银”“拍拍贷”“你我贷”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22162元;
(3)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骗得窦某某在安徽省合肥市巢湖经济开发区**学院从“百度钱包”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5000元;
(4)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骗得窦某某在安徽省合肥市巢湖经济开发区**学院从“分期乐”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3079元;
57、2017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顾某乙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顾某乙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5991元;
58、2017年9月17日,被告人洪宇豪通过其高中同学介绍,同被害人樊某某结识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樊某某在江苏省泰州市**科技学院从“名校贷”“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8000元,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已偿还被害人樊某某人民币计500元;
59、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经校友介绍同学生施某某相识后,以“提高公司业绩量,返还佣金,事后不需还款”为由,骗得施某某的信任,后施于2017年9月份开始陆续在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从“分期乐”、“你我贷”、“拍拍贷”等贷款平台内贷款给洪宇豪,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被害人施某某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7566元,分述如下:
(1)2017年9月7日,被告人洪宇豪骗得施某某在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从“拍拍贷”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833元;
(2)2017年12月8日,被告人洪宇豪骗得施某某在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从“你我贷”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2000元;
(3)2017年10月18日,被告人洪宇豪骗得施某某在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从“给你花”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3889元;
(4)2017年某日,被告人洪宇豪骗得施某某在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从“闪银”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4167元;
(5)2017年11月22日,被告人洪宇豪骗得施某某在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从“招联好期贷”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2667元;
(6)2017年12月28日,被告人洪宇豪骗得施某某在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从“来分期”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4000元。
60、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经校友介绍同学生夏某某相识后,以“提高公司业绩量,返还佣金,事后不需还款”为由,骗得夏某某的信任,后夏于2017年9月份开始陆续在安徽省铜陵市**学院从“百度钱包”、“分期乐”等贷款平台内贷款给洪宇豪,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被害人夏某某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 21333元,分述如下:
(1)2017年9月,被告人洪宇豪骗得夏某某在安徽省铜陵市**学院从“分期乐”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3000元;
(2)2017年10月,被告人洪宇豪骗得夏某某在安徽省铜陵市**学院从“百度钱包”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3000元;
(3)2017年11月,被告人洪宇豪骗得夏某某在安徽省铜陵市**学院从“给你花”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2333元;
(4)2017年12月,被告人洪宇豪骗得夏某某在安徽省铜陵市**学院从“支付宝”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3000元;
61、2017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辛某某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辛某某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6187元;
62、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经校友介绍同学生郑某乙相识后,以“提高公司业绩量,返还佣金,事后不需还款”为由,骗得郑某乙的信任,后郑于2017年11月份开始陆续在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从“拍拍贷”、“分期乐”等贷款平台内贷款给洪宇豪,被告人洪宇豪骗得钱款后,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被害人郑某乙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31049元,分述如下:
(1)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骗得郑某乙在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从“分期乐”“拍拍贷”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7594元;
(2)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骗得郑某乙在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从“华融消费金融”“咔咔贷”“可以购物”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3455元。
63、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封某某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封某某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 16626元;
64、2017年0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经校友介绍同学生郑某丁相识后,以“提高公司业绩量,返还佣金,事后不需还款”为由,骗得郑某丁的信任,后郑于2017年9月份开始陆续在安徽省合肥市巢湖经济开发区**学院从“拍拍贷”、“分期乐”等贷款平台内贷款给洪宇豪,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被害人郑某丁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7154元,分述如下:
(1)2017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骗得郑某丁在安徽省合肥市巢湖经济开发区**学院从“分期乐”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0687元;
(2)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骗得郑某丁在安徽省合肥市巢湖经济开发区**学院从“拍拍贷”“你我贷”“向钱贷”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6467元。
65、2017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周某己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周某己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28596元;
66、2017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3**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陆某某后,后陆于2017年10月份开始陆续在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从“拍拍贷”、“分期乐”等贷款平台内贷款给洪宇豪,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被害人陆某某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5018元;
(1)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骗得陆某某在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从“分期乐”“拍拍贷”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1768元;
(2)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骗得陆某某在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从“华融消费金融”“来分期”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8000元;
67、2017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经校友介绍同学生康某某相识后,以“提高公司业绩量,返还佣金,事后不需还款”为由,骗得康某某的信任,后康于2017年10月份开始陆续在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从“分期乐”、“你我贷”、“拍拍贷”等贷款平台内贷款给洪宇豪,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被害人康某某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21416元,分述如下:
(1)2017年10月2日,被告人洪宇豪骗得康某某在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从“分期乐手机”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4416元;
(2)2017年10月2日,被告人洪宇豪骗得康某某在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从“拍拍贷”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3500元;
(3)2017年12月7日,被告人洪宇豪骗得康某某在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从“分期乐”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7500元;
(4)2017年12月31日,被告人洪宇豪骗得康某某在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从“华融消费金融”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6000元。
68、2017年期间,被告人洪宇豪,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崔某某在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从借款平台“名校贷”、“闪银”、“华融消费金融”借款的人民币计39287元,分述如下:
(1)2017年期间,被告人洪宇豪骗得崔某某在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从“华融消费金融”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6000元;
(2)2017年10月9日,被告人洪宇豪骗得崔某某在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从“支付宝借呗”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0000元;
(3)2017年10月18日,被告人洪宇豪骗得崔某某在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从“华融消费金融”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4167元;
(4)2017年11月25日,被告人洪宇豪骗得崔某某在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从“闪银”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5000元;
(5)2017年12月18日,被告人洪宇豪骗得崔某某在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从“支付宝花呗”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4120元;
69、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徐某丙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徐某丙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 15000元;
70、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经校友介绍同学生孙某甲相识后,以“提高公司业绩量,返还佣金,事后不需还款”为由,骗得孙某甲的信任,后孙某甲于2017年10月份开始陆续在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学院从“拍拍贷”、“你我贷”等贷款平台内贷款给洪宇豪,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被害人孙某甲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6121元,其中被告人洪宇豪已偿还孙某甲人民币1219元,分述如下:
(1)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骗得孙某甲在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学院从“你我贷”“拍拍贷”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5608元;
(2)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骗得孙某甲在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学院从“闪银”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058元;
(3)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骗得孙某甲在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学院从“分期乐”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8000元;
(4)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骗得孙某甲在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学院从“蚂蚁花呗”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455元;
71、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张某丙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张某丙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30600元;
72、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经校友介绍同学生蒋某某相识后,以“提高公司业绩量,返还佣金,事后不需还款”为由,骗得蒋某某的信任,后蒋于2017年11月份开始陆续在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华成村从“分期乐”、“你我贷”、“拍拍贷”等贷款平台内贷款给洪宇豪,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被害人蒋某某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36355元。其中被告人洪宇豪已偿还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共计4000元,分述如下:
(1)2017年11月1日,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蒋某某在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华成村,从“分期乐”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5599元;
(2)2017年11月2日,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蒋某某在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华成村,从“闪银”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678元;
(3)2017年11月6日至11月8日期间,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蒋某某在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华成村,从“拍拍贷”、“你我贷”、“给你花”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8566.67元;
(4)2017年11月24日,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蒋某某在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华成村,从“贷上钱”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2000元;
(5)2017年11月25日,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蒋某某在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华成村,从“招联金融”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3000元;
(6)2017年12月8日,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蒋某某在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华成村,从“分期乐”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5850元;
(7)2017年12月25日,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蒋某某在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华成村,从“百度钱包”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4500元。
73、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经校友介绍同学生倪某某相识后,以“提高公司业绩量,返还佣金,事后不需还款”为由,骗得倪某某的信任,后倪于2017年11月份开始陆续在江苏省启东市从“分期乐”、“你我贷”、“拍拍贷”等贷款平台内贷款给洪宇豪,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被害人倪某某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26284元,分述如下:
(1)2017年11月29日,被告人洪宇豪骗得倪某某在江苏省启东市,从“微博借款”、“分期乐”、“你我贷”、“拍拍贷”等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1534元;
(2)2017年12月24日,被告人洪宇豪骗得倪某某在江苏省启东市,从“百度钱包”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500元;
(3)2018年1月2日,被告人洪宇豪骗得倪某某在江苏省启东市,从“一贷江湖”、“咔咔贷”、“可以购”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4250元。
74、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经校友介绍同学生王某丁相识后,以“提高公司业绩量,返还佣金,事后不需还款”为由,骗得王某丁的信任,后王于2017年11月份开始陆续在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中南大道从“分期乐”、“你我贷”、“拍拍贷”等贷款平台内贷款给洪宇豪,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被害人王某丁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23566元,分述如下:
(1)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骗得王某丁在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中南大道从“拍拍贷”、“给你花”、“招联好期贷”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3500元;
(2)2017年12月11日,被告人洪宇豪骗得王某丁在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中南大道从“微博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2000元;
(3)2017年12月27日,被告人洪宇豪骗得王某丁在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从“华融消费金融”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6000元;
(4)2018年1月6日,被告人洪宇豪骗得王某丁在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从“花呗分期”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2066元。
75、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经校友介绍同学生赵某甲相识后,以“提高公司业绩量,返还佣金,事后不需还款”为由,骗得赵某甲的信任,后赵于2017年11月份开始陆续在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从“分期乐”、“你我贷”等贷款平台内贷款给洪宇豪,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被害人赵某甲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1721元,分述如下:
(1)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赵某甲在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从“分期乐”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1031元;
(2)2017年11月11日,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赵某甲在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从“你我贷”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690元。
76、2017年1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朱某甲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朱某甲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21418元;
77、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经校友介绍同学生叶某某相识后,以“提高公司业绩量,返还佣金,事后不需还款”为由,骗得叶某某的信任,后叶某某于2017年11月份开始陆续在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从“百度钱包”、“分期乐”等贷款平台内贷款给洪宇豪,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被害人叶某某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9533元,分述如下:
(1)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骗得叶某某在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从“分期乐”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7937元;
(2)2017年11月28日,被告人洪宇豪骗得叶某某在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从“闪银”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529元;
(3)2017年12月4日,被告人洪宇豪骗得叶某某在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从“拍拍贷”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2067元;
(4)2017年12月28日,被告人洪宇豪骗得叶某某在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从“百度钱包”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8000元。
78、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桑某某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桑某某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 15800元;
79、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经校友介绍同学生王某戊相识后,以“提高公司业绩量,返还佣金,事后不需还款”为由,骗得王某戊的信任,后王于2017年11月份开始陆续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及江苏省宜兴市周铁镇的家中从“拍拍贷”、“你我贷”等贷款平台内贷款给洪宇豪,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被害人王某戊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 6787元;
80、2017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经校友介绍同学生荆某某相识后,以“提高公司业绩量,返还佣金,事后不需还款”为由,骗得荆某某的信任,后荆陆续在江苏省无锡市钱湖公路无锡商院从“拍拍贷”、“你我贷”等贷款平台内贷款给洪宇豪,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被害人荆某某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5474元,分述如下:
(1)2017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荆某某在江苏省无锡市钱湖公路无锡商院从“拍拍贷”“分期乐”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4274元;
(2)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荆某某在江苏省无锡市钱湖公路无锡商院从“你我贷”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200元;
81、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经校友介绍同学生尹某某相识后,以“提高公司业绩量,返还佣金,事后不需还款”为由,骗得尹某某的信任,后尹于2017年11月份开始陆续在安徽省合肥市巢湖经济开发区**学院从“拍拍贷”、“分期乐”等贷款平台内贷款给洪宇豪,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被害人尹某某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3954元,分述如下:
(1)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骗得尹某某在安徽省合肥市巢湖经济开发区**学院从“拍拍贷”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4000元;
(2)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骗得尹某某在安徽省合肥市巢湖经济开发区**学院从“分期乐”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9954.19元。
82、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顾某乙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顾某乙从贷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27430;
83、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岳某乙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岳某乙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37908元;
84、2017年12月6日,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孙某乙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孙某乙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3000元;
85、2017年12月8日,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经校友介绍同学生洪某某相识后,以“提高公司业绩量,返还佣金,事后不需还款”为由,骗得洪某某的信任,后洪于当日开始陆续在江苏省仪征市马集镇从“分期乐”、“拍拍贷”、“你我贷”贷款平台内贷款给洪宇豪,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被害人洪某某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4410元;
86、2017年12月12日,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张某丁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张某丁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5498元;
87、2017年12月25日,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周某庚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周某庚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4900元;
88、2017年12月21日,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赵某乙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赵某乙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3459元;
89、2017年12月28日,被告人洪宇豪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王某己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王某己江苏省句容市华阳镇从“华融消费金融”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8000元;
90、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邱某某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邱某某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3959元;
91、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沈某甲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5378元;
92、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王某庚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王某庚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5665元;
93、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叶某某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叶某某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8500元;
94、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经校友介绍同学生戈某某相识后,以“提高公司业绩量,返还佣金,事后不需还款”为由,骗得戈某某的信任,后戈某某于当日开始陆续在江苏省新沂市新店镇从“分期乐”等贷款平台内贷款给洪宇豪,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被害人戈某某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7844元。
95、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张某戊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张某戊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8301元;
96、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朱某乙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朱某乙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 16538元;
97、2017年12月12日,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吕某某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吕某某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 9103元;
98、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经校友介绍同学生李某丁相识后,以“提高公司业绩量,返还佣金,事后不需还款”为由,骗得李某丁的信任,后李于2017年12月份开始陆续在上海市闵行区的家中从“拍拍贷”、“你我贷”等贷款平台内贷款给洪宇豪,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被害人李某丁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85766元;
99、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王某辛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王某辛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5000元;
100、2017年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何某某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何某某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6321元;
101、2017年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薛某某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薛某某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0288元;
102、2017年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沙某某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沙某某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33315元;
103、2017年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尉某某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尉某某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32427元;
104、2017年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韦某某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韦某某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26248元;
105、2017年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徐某丁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徐某丁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4192元;
106、2017年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陆某某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陆某某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27528元;
107、2017年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经校友介绍同学生沈某某相识后,以“提高公司业绩量,返还佣金,事后不需还款”为由,骗得沈某某的信任,后沈于2017年开始陆续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从“分期乐”、“你我贷”、“拍拍贷”等贷款平台内贷款给洪宇豪,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被害人沈某某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5093元,分述如下:
(1)2017年某日,被告人洪宇豪骗得沈某某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从“你我贷”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7500元;
(2)2017年某日,被告人洪宇豪骗得沈某某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从“分期乐”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7593元。
108、2017年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伍某某宇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伍某某宇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5826元;
109、2017年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王某壬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王某壬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20679元;
110、2017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学生张某己后,以“提升公司业绩量”为由,假借兼职返还佣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张某己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7448元;
111、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经校友介绍同学生卢某某相识后,以“提高公司业绩量,返还佣金,事后不需还款”为由,骗得卢某某的信任,后卢于2018年1月份开始陆续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从“百度钱包”、“你我贷”等贷款平台内贷款给洪宇豪,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被害人卢某某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7500元,分述如下:
(1)2018年1月5日,被告人洪宇豪骗得卢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从“百度钱包”、“华融消费金融”平台借款的人民币10000元;
(2)2018年1月6日,被告人洪宇豪骗得卢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从“你我贷”平台借款的人民币7500元。
112、2018年01月至03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经校友介绍同学生孙某丙相识后,以“提高公司业绩量,返还佣金,事后不需还款”为由,骗得孙某丙的信任,后孙于2018年1月份开始陆续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的家中从“拍拍贷”、“分期乐”等贷款平台内贷款给洪宇豪,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被害人孙某丙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54270元,其中被告人洪宇豪已偿还被害人孙某丙人民币计2000元,分述如下:
(1)2018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骗得孙某丙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的家中从“借呗”“花呗”“招联好期贷”“华融消费金融”“小赢易贷”“及贷”“分期乐”“来分期”“拍拍贷”“百度钱包”“纷信信用”“51卡宝”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22770元;
(2)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骗得孙某丙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的家中从“中信信用卡取现 ”“招商信用卡取现”“你我贷”“有还呗”“现金巴士”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3500元;
(3)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骗得孙某丙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的家中从“爱又米”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20000元。
113、2018年01月至02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在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南京**学院内,经校友介绍同学生郑某戊相识后,以“提高公司业绩量,返还佣金,事后不需还款”为由,骗得郑某戊的信任,后郑于2018年1月份开始陆续在上海市闵行区的家中从“花呗”、“百度钱包”等贷款平台内贷款给洪宇豪,被告人洪宇豪骗得被害人郑某戊从借款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6100元,分述如下:
(1)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骗得郑某戊在上海市闵行区的家中从“借呗”“花呗”“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11600元;
(2)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洪宇豪骗得郑某戊在上海市闵行区的家中从“百度钱包”“平台借款的人民币计4500元。
2018年3月9日,被告人洪宇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银行交易记录、平台贷款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戊、洪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周某己、张某丙、周某戊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洪宇豪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宇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晓芬
代理检察员:谈磊
2018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洪宇豪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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