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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小莲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十一部刑诉〔2019〕60号

被告人洪小莲,女,汉族,1976年**月**日生,初中文化,身份证号3308211976********,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镇**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小莲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于2019年8月2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洪小莲采用箱包带毒的方式,欲乘坐****次航班从西双版纳运输毒品前往重庆,在嘎洒国际机场被抓获,从其携带的行李箱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713.0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713.01克;

2.书证:称量记录、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材料;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洪小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昆明市官渡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9)官公司鉴字D0148号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小莲非法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叶飞

2019年9月2日

附:1.被告人洪小莲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1张。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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