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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少卿抢劫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洪少卿,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现住成都市青羊区********单元**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少卿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洪少卿乘坐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号牌为川AT****出租车到达成都市高新区合作路与天映路交叉口时,洪少卿采取用金属钥匙的尖部抵住被害人陈某某颈部的方式,胁迫被害人陈某某微信扫描二维码向其转账835元人民币,并抢走被害人陈某某身上现金300余元及黑色OPPO牌手机一部。洪少卿得手后逃离现场。因被陈某某追赶,洪少卿在逃跑途中将抢来的手机和现金丢弃。

2019年11月30日,民警在洪少卿的住处将其抓获归案。经鉴定,被抢OPPO手机价值750元人民币。

到案后,犯罪嫌疑人洪少卿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少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少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暴力劫取他人财物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炜姗

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提讯证、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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