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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少波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晋江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12月1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时许,被告人洪某某醉酒后驾驶一部闽******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晋江市**镇***路段被晋江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洪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2.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闽******号小型普通客车一部。

2、书证: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吹气检测单、身份证明等。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洪某某供述。

4、鉴定结论: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洪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贻峰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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