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虹检一部刑诉〔2019〕2366号
被告人洪峰,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02198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街道**社区**组**号,住本市杨浦区**路**弄**号**室。2019年4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瘦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镇**街道**街**,住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座**室。2019年4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女,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19年4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在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开发区**村**庄**号,住本市杨浦区**路**弄**号**室。2019年4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阜宁县板湖镇**村**组**号,住本市杨浦区**路**弄**号**室。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31980********,汉族,本科文化,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员工,户籍在本市徐汇区**村**号**室,住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19年4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峰、刘某某、许某某、于某某、徐某甲、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7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同年8月23日、11月2日将本案退回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1月7日补充侦查终结后,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起,被告人洪峰从他人处获取“申博”“皇冠”赌博网站网址账号,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发展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于某某、徐某甲、朱某某等下线并接受投注,抽取一定比例的回扣渔利,赌资输赢结算数额为人民币994万余元。分述如下:
1.2018年11月起,被告人刘某某从洪峰处获取“申博”“皇冠”赌博网站网址账号,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租借本市福建中路**号**室,供谢某某、何某某、陈某某等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抽取一定比例的回扣渔利,赌资输赢结算数额为人民币10余万元。
2.2018年9月起,被告人许某某从洪峰等人处获取“申博”赌博网站网址账号,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供徐某乙、童某某、张某甲、项某某等人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活动,抽取一定比例的回扣渔利,赌资输赢结算数额为人民币17万余元。
3.2019年3月起,被告人于某某从洪峰处获取“申博”赌博网站网址账号,将该账号提供给被告人徐某甲,在徐开设的本市杨浦区杭州路**弄**号**室棋牌室内供张某乙、张某甲、闫某某等人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抽取一定比例的回扣渔利,赌资输赢结算数额为人民币8万余元,被告人徐某甲从中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被告人于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2250元。
4.2018年5月起,被告人朱某某从洪峰处获取“皇冠”赌博网站管理员账号,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将拆分的子账号分别供邱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等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赌资输赢结算数额为人民币865万余元,从中获利人民币1.5万余元。
2019年4月2日,被告人洪峰在本市杨浦区周家嘴路**弄**号**室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静安区山西北路**弄**号**座**室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许某某在本市普陀区中潭路**弄**号**室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于某某经他人电话联系,明知民警在本市杨浦区海洲路**号汽修店等候仍至上址投案;被告人朱某某在本市闵行区虹梅路**弄**号**室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5月30日,被告人徐某甲在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香港路**宾馆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陈某某、何某某、谢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人员从被告人刘某某处获取赌博网站网址账号进行赌博活动、结算输赢的事实。
2.证人徐某乙、童某某、张某甲、项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人员从被告人许某某处获取赌博网站网址账号进行赌博活动、结算输赢的事实。
3.证人王某丙、姜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徐某甲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及账号来源是于某某的事实。
4.证人张某甲、张某乙、邢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徐某甲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供上述人员进行赌博活动以及该赌场账号来源是于某某的事实。
5.证人邱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人员从被告人朱某某处获取赌博网站网址账号进行赌博活动、结算输赢的事实。
6.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被告人洪峰工商银行交易明细、与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的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洪峰与下线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被告人刘某某工商银行交易明细、与陈某某的微信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赌资往来情况。
8.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被告人许某某工商银行交易明细、与徐某乙、童某某、项某某的微信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许某某的赌资往来情况。
9.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被告人朱某某招商银行、工商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朱某某与下线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10.被告人朱某某与邱某某、王某乙、李某某的聊天记录截屏,证实被告人朱某某与上述人员之间赌资结算情况。
11.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人员分别从洪峰、刘某某、许某某、于某某、徐某甲、朱某某处查获涉案物品并依法予以扣押的事实。
12.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证人陈某某、何某某、谢某某、徐某乙、童某某、项某某、邱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因赌博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13.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工作情况》及证人徐祗浩提供的《事件陈述》、通话记录,证实本案的案发以及各名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14.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于某某、徐某甲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洪峰、朱某某对赌资数额有异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于某某、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峰与刘某某、许某某、于某某、徐某甲、朱某某分别结伙,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洪峰、朱某某情节严重,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徐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戴鸿誉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洪峰、刘某某、许某某、于某某、徐某甲、朱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册、检察卷一册(与邱大顺等3人开设赌场案共用)。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