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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庆玲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_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二部刑诉〔2020〕683号

被告人洪庆玲,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21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曾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14年7月19日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2020年9月3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庆玲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洪庆玲在网上联系上线互加微信后,以50元的价格购买了2个伪造的辽宁省**事厅**专用章,以15元一本的价格购买了200本伪造的辽宁省**证书。2020年9月1日,洪庆玲将购买的2个伪造的的辽宁省**厅**专用章和176本伪造的辽宁省**证书带至娄底火车站准备坐车去株洲贩卖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假证、印章亦被公安机关扣押。

2020年9月1口,被告人洪庆玲在手机上收取客户100元钱,之后通过“微信名”为林某某的上线伪造了一张赵某某的假身份证再邮寄给对方,从中赚取46元钱。

被告人洪庆玲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扣押的假证等物证;2、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聊天记录等书证;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洪庆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庆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庆玲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情节严重,伪造、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庆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且具有坦白情节,系一人犯数罪,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建议对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对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合并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邬颖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洪庆玲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两册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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