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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建华、苏申伟等8人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公开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19〕227号

被告人洪建华(绰号“**”),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龙海市公安局以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申伟,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9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路**号**花园**幢**单元**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龙海市公安局以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执行逮捕。

被告人洪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路**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故意伤害罪,2001年11月7日被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9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强迫交易罪,2008年8月5日被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09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龙海市公安局以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83********,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巷**号,住福建省龙海市**镇**小区**幢**室。因犯故意伤害罪,1999年11月9日被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2001年11月7日被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2002年4月1日被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04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龙海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龙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78********,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街**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龙海市公安局以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街**巷**号,住福建省龙海市**镇**小区**幢**室。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龙海市公安局以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1195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龙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22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7月30日被龙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故意伤害罪,2007年6月18日被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一年三个月,2008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2月27日被龙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龙海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龙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建华、苏申伟、杨某某、黄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洪某某、周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底至2018年10月底,被告人洪建华组织、纠集被告人苏申伟、洪某某、周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人,在龙海市石码镇九龙新城小区(以下简称九龙新城小区)经营二次装修材料和服务(以下简称“二装”)业务,为谋取不法经济利益,被告人洪建华向**市***物业有限公司龙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承包该小区内的二次装修土头清运,采取利益输送的方式,与物业公司***林某癸(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勾结,利用物业管理“二装”的便利条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林某癸利用其担任物业公司***并负责该小区物业“二装”管理的便利条件,亲自参与并指使物业保安等物业公司相关人员协助被告人洪建华等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洪建华、苏申伟、洪某某、周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人采取巡查楼房、对外来人员、材料管控等手段,限制、禁止其他同行业人员进入该小区从事“二装”业务,并以阻挠、辱骂、滋扰、威胁等手段在该小区多次对业主、装修人员强买强卖“二装”建材、强迫接受服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被告人洪建华和林某癸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苏申伟、洪某某、周某某为重要成员,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张某某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逐步树立起较强势的地位,对业主、装修人员形成心理强制,垄断该小区“二装”业务市场。期间,被告人洪建华、苏申伟、洪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等人合伙经营至2017年10月,后被告人洪建华纠集被告人苏申伟、杨某某帮助管理“二装”业务,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名义继续经营“二装”业务。2018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从物业公司正式离职。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具有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一、强迫交易罪

1.2016年底至2017年10月间,被告人洪建华组织、纠集被告人苏申伟、洪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等人经共谋后合伙经营“二装”,采取威胁等手段,强迫已经在九龙新城小区经营“二装”业务的陈阳伟退出竞争。后被告人洪建华向物业公司承包该小区内的“二装”土头清运,采取利益输送的方式,与负责管理“二装”的***林某癸及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勾结,采取严控外来人员和材料进入、阻拦业主施工等手段协助被告人洪建华等人实施违法犯罪。林某癸利用其担任物业公司***并负责该小区物业“二装”管理的便利条件,亲自参与并指使物业保安等物业公司相关人员协助被告人洪建华等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至2018年10月底,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和林某癸分别收取洪建华好处费26800元、11800元、47800元。

2.2017年3月,被告人洪建华、洪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经共谋后,由被告人洪某某强行安排工人到*****小区*幢****室业主阮某乙的房屋进行敲墙,强迫阮某乙接受“二装”建材和服务金额计12000元。

3.2017年4月,被告人洪某某、黄某某在*****小区*幢****室业主康某甲装修房屋时,采取威胁等手段,强迫康某甲接受“二装”建材和服务金额计7400元。

4.2017年4月,被告人洪某某、周某某在*****小区*幢****室业主苏某乙自行请亲戚苏某丁帮忙敲墙时,对苏某乙和苏某丁威胁、辱骂,强迫苏某乙接受“二装”建材和服务金额计8700元。

5.2017年5月,被告人洪建华等人垄断该小区“二装”,迫使*****小区*幢****室业主陈某乙雇请陈某丁装修房屋时,接受洪建华等人“二装”建材和服务。后陈某丁因被告人洪建华等人施工缓慢不得不从外面请工人敲墙时,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林某癸多次进行断电、阻拦施工,被告人洪某某、苏申伟纠集人员强行拦住陈某丁及其所请工人实施威胁、谩骂,强迫陈某乙、陈某丁接受倒水泥板等“二装”建材和服务金额计58000元。

6.2017年5月,被告人洪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在*****小区*幢****室潘某某自行请工人高某甲敲墙时,对潘某某、高某甲实施威胁、恐吓,强迫潘某某接受“二装”建材和服务金额计13000元。

7.2017年6月,被告人黄某某和林某癸在*****小区*幢****室业主陈某丙自行请工人敲墙时,对陈某丙进行威胁,强迫陈某丙接受被告人洪建华等人“二装”建材和服务金额计14000元。

8.2017年10月,林某癸在*****小区*幢****室业主苏某丙装修时,威胁苏某丙找被告人洪建华等人“二装”,被告人洪某某又以威胁、不得外面购买材料等手段,强迫苏某丙接受“二装”建材和服务金额计8500元。

9.2018年3月,林某癸在*****小区*幢****室业主刘某某装修时,采取威胁等手段,强迫刘某某接受**公司“二装”建材和服务金额计31000元。

10.2018年2月底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洪建华组织、纠集被告人苏申伟、杨某某在*****小区采取巡查楼房、对外来人员、材料管控等手段,限制、禁止其他同行业人员进入该小区从事“二装”业务,并采取阻挠、威胁等手段对该小区*幢业主强迫接受“二装”建材和服务。林某癸伙同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利用物业“二装”管理的便利条件,参与协助被告人洪建华等人实施强迫交易,林某癸又亲自参与并指使物业保安等物业公司相关人员协助实施强迫交易,致使该幢****室林某乙、****室周某乙、****室陈某戊、****室陈某己等4户业主被强迫交易金额计53497元。

11.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底,被告人洪建华组织、纠集被告人苏申伟、杨某某在*****小区采取巡查楼房、对外来人员、材料管控等手段,限制、禁止其他同行业人员进入该小区从事“二装”业务,并采取阻挠、滋扰、威胁等手段对该小区*幢业主强迫接受“二装”建材和服务。林某癸伙同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利用物业“二装”管理的便利条件,参与协助被告人洪建华等人实施强迫交易,林某癸又利用其担任物业公司副主任并负责该小区物业“二装”管理的便利条件,亲自参与并指使物业保安等物业公司相关人员协助实施强迫交易,致使该幢****室许某甲、****室许某乙、****室周某丁等30户业主被强迫交易金额计262400元。

12.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底,被告人洪建华组织、纠集被告人苏申伟、杨某某在*****小区采取巡查楼房、对外来人员、材料管控等手段,限制、禁止其他同行业人员进入该小区从事“二装”业务,并采取阻挠、滋扰、威胁等手段对该小区*幢业主强迫接受倒水泥板等“二装”建材和服务。林某癸伙同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利用物业“二装”管理的便利条件,参与协助被告人洪建华等人实施强迫交易,林某癸又利用其担任物业公司副主任并负责该小区物业“二装”管理的便利条件,亲自参与并指使物业保安等物业公司相关人员协助实施强迫交易,致使该幢****室陈某庚、****室张某甲、****室徐某甲等31户业主被强迫交易金额计390053元(其中*幢****室林某戊2018年4月被强迫倒水泥板金额7000元,2018年9月“二装”建材和服务被强迫交易金额12000多元)。

13.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底,被告人洪建华组织、纠集被告人苏申伟、杨某某在*****小区采取巡查楼房、对外来人员、材料管控等手段,限制、禁止其他同行业人员进入该小区从事“二装”业务,并采取阻挠、滋扰、威胁等手段对该小区*幢业主强迫接受倒水泥板等“二装”建材和服务。林某癸伙同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利用物业“二装”管理的便利条件,参与协助被告人洪建华等人实施强迫交易,林某癸又利用其担任物业公司副主任并负责该小区物业“二装”管理的便利条件,亲自参与并指使物业保安等物业公司相关人员协助实施强迫交易,致使该幢****室张某乙、****室蔡某甲、****室林某己等37户业主被强迫交易金额计438650元。

二、寻衅滋事罪

1.2017年3月,被告人洪建华、洪某某在*****小区*幢****室业主康某乙装修房屋时,威胁康某乙要让被告人洪建华等人做“二装”业务,康某乙因价格原因自行叫工人运输沙子进入小区时,林某癸对康某乙阻拦、刁难,要求不得堆放小区,后被告人洪建华、洪某某又要求康某乙将运进的材料卖给被告人洪建华等人再转卖给康某乙。

2.2018年3月,被告人苏申伟未经*****小区*幢****室业主陈某己同意安装防盗网,陈某己发现后要求予以拆除时,被告人苏申伟以中断装修材料供应相威胁。陈某己自购防盗网运进小区时又无故遭到物业公司阻拦,被要求重新改造符合要求才得以安装。后被告人苏申伟对陈某己在业主微信群讨论防盗网的价格而打电话进行威胁。

3.2018年4月,被告人洪建华为阻止*****小区*幢****室张某丙从外购买建材装修,故意指使工人将一部面包车堵在张某丙用于吊材料的升降机底下,致使无法运输装修材料,物业人员又对张某丙装修房屋断电。后张某丙欲从外面请人安装防盗网时,林某癸又对张某丙威胁,导致张某丙不敢安装防盗网。

4.2018年4月,林某癸在*****小区*幢****室业主郭某乙自行请工人装修时,指使他人多次对施工现场予以断电,后林某癸又以安装防盗网的工人没有高空作业证为由,扣押郭某乙的防盗网达二十多天。

5.2018年7月,被告人苏申伟、杨某某在*****小区*幢****室业主洪某甲未接受**公司敲墙业务时,以洪某甲所请工人施工时掉落土渣砸伤**公司工人的脸部为借口,纠集工人对洪某甲所请两名敲墙工人辱骂、恐吓,林某癸立即对该房屋进行断电,导致工人无法施工。后洪某甲与被告人洪建华协商,装修才得以进行。

三、敲诈勒索罪

(一)2018年5月份,被告人洪建华、杨某某、苏申伟等人发现周某甲未经**公司的允许,私自在九龙新城小区承接26幢、27幢的倒水泥板业务,遂让林某癸对周某甲正在施工的27幢断电,林某癸让被告人黄某某实施断电。被告人洪建华和林某癸等人在周某甲被叫到**公司办公室后,采取威胁、恐吓手段,强迫周某甲支付给被告人洪建华等人10000元。

(二)2016年7月至2018年8月,林某癸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黄某某,利用物业公司管理小区二装的便利条件,以制止业主违章改造和搭建为由,采取威胁、恐吓、断水、断电等手段敲诈多名业主的香烟、茶叶、购物卡、现金等财物。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林某癸共同实施敲诈勒索价值22340元,林某癸单独实施敲诈勒索900元。

1.2016年7月份,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林某癸以违规敲墙为由,对*****小区*幢****室业主叶某甲敲诈1条中华牌香烟(硬盒)(价值450元)、2条七匹狼牌香烟(软灰)(价值420元)和1斤大红袍茶叶。后林某癸分得1条中华牌香烟(硬盒)、1条七匹狼牌香烟(软灰)和1斤大红袍茶叶,被告人黄某某分得1条七匹狼牌香烟(软灰)。

2.2017年年初,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林某癸以违规敲墙为由,对*****小区*幢****室业主林某庚敲诈二条中华牌香烟(硬盒)(价值900元)。后林某癸、被告人黄某某各分得1条中华牌香烟。

3.2017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林某癸在*****小区*幢****室业主陈某乙及装修工人陈某丁装修房屋时,采取断电、辱骂的手段制止工人敲墙,后陈某乙、陈某丁被迫送给被告人黄某某和林某癸3000元的永辉超市购物卡和2000元现金。后林某癸分得2000元现金和2000元购物卡,被告人黄某某分得1000元购物卡。

4.2017年5月份,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林某癸在*****小区*幢****室业主陈某辛安装防盗网时,以检查防盗网规格为由,多次进入6幢603室房屋内巡查,敲诈陈某辛4条中华牌香烟(硬盒)(价值1800元)。后林某癸分得3条中华牌香烟(硬盒),被告人黄某某分得1条中华牌香烟(硬盒)。

5.2017年5月份,因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林某癸经常刁难业主装修从而敲诈勒索业主钱物,*****小区*幢****室业主高某乙事先得知此事后,被迫送松给林某癸2条中华牌香烟(硬盒),后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林某癸又无故多次到该房屋巡查,并以其房门太多等多个借口进行刁难,高某乙又被迫送2条中华牌香烟(硬盒)给林某癸让其转给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和林某癸此次敲诈勒索共4条中华牌香烟(硬盒)(价值1800元)。

6.2017年6月份,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林某癸在*****小区*幢****室业主陈某壬用铁栏杆将屋后的水沟围住时,以威胁拆除栏杆为由,敲诈陈某壬2条中华牌香烟(软盒)(价值1400元)和2条中华牌香烟(硬盒)(价值900元)。林某癸分得2条中华牌香烟(软盒),被告人黄某某分得2条中华牌香烟(硬盒)。

7.2017年10月,因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林某癸经常刁难业主装修从而敲诈勒索业主钱物,*****小区*幢****室业主郑某甲被迫送给被告人黄某某和林某癸2条中华牌香烟(硬盒)(价值900元)。林某癸、被告人黄某某各分得1条中华牌香烟(硬盒)。

8.2018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林某癸在*****小区*幢****室业主刘某某装修房屋时,以装修要其帮忙才能顺利装修、违规拆门为由,敲诈刘某某2条七匹狼牌香烟(软灰)(价值420元)、4条中华牌香烟(硬盒)(价值1800元)。后林某癸分得2条七匹狼牌香烟(软灰)和3条中华牌香烟(硬盒),被告人黄某某分得1条中华牌香烟(硬盒)。

9.2018年6月,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林某癸在*****小区*幢****号车库的业主阮某丁车库门上安装一个广告牌时,以违规安装广告牌为由威胁及索要好处,敲诈阮某丁1条中华牌香烟(软盒)(价值700元)和1斤红茶。后林某癸分得1条中华牌香烟(软盒),被告人黄某某分得1斤红茶。

10.2018年7月,林某癸在*****小区*幢****室业主吴某乙装修倒水泥板时,制止施工并索要好处,敲诈吴某乙2条中华牌香烟(硬盒)(价值900元)。

11.2018年8月,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林某癸在*****小区*幢****室业主林某辛在车库安装一条水管时,以违规安装水管为由阻拦及索要好处,敲诈林某辛2条中华牌香烟(硬盒)(价值900元)。林某癸分得2条中华牌香烟(硬盒)后用微信转账400元给被告人黄某某。

12.2018年9月,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林某癸在*****小区*幢****室业主林某壬、*幢****业主曾某甲、*幢****室业主吴某丙、*幢****室业主曾某乙到物业公司申请敲墙便于使用两套房屋相邻的露台时,以不得拆除通往公共露台的墙壁为由阻止该四户敲墙,敲诈林某壬、曾某甲、吴某丙、曾某乙8条中华牌香烟(硬盒)(价值3600元)。后林某癸分得6条中华牌香烟(硬盒),被告人黄某某分得2条中华牌香烟(硬盒)。

13.2018年10月,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林某癸在*****小区*幢****室业主郑某乙在房屋内倒模一块夹层水泥板时,以阻拦倒水泥板、索要好处等手段,敲诈郑某乙3条中华牌香烟(硬盒)(价值1350元)。后林某癸分得2条中华牌香烟(硬盒),被告人黄某某分得1条中华牌香烟(硬盒)。

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8年3月,被告人洪建华为方便推销**公司的“二装”业务,事先联系林某癸索取九龙新城小区业主交房登记的楼幢、房号、姓名、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并指使被告人苏申伟到物业公司办公室找林某癸获取业主个人信息,林某癸遂让被告人黄某某将存在电脑上的业主个人信息调出来给被告人苏申伟拍照,被告人苏申伟发现拍照不清楚后告知被告人洪建华,被告人洪建华又联系林某癸索要业主个人信息并让被告人苏申伟向林某癸获取,林某癸让被告人黄某某将业主个人信息拍照下来发给自己,再通过微信转发给被告人苏申伟,被告人苏申伟又转发给被告人杨某某,共非法获取该小区26、27、28、30、31、32幢共567户业主个人信息。

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分别于2018年11月8日、11月2日、11月10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现10000元已退还被害人周某甲。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收款码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劣迹证明材料等书证;3.证人阮某甲、胡某某、苏某甲、高某甲、吴某甲、林某甲、黄某乙、陈某甲、郭某甲、林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阮某乙、康某甲、苏某乙、陈某乙、潘某某、陈某丙、苏某丙、林某乙、周某乙、陈某戊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洪建华、苏申伟、洪某某、周某某、黄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8.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建华强迫他人退出“二装”业务,以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强迫交易数额达1297200元,情节特别严重;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行索要他人财物33240元,数额较大;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申伟强迫他人退出“二装”业务,以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强迫交易数额达1297200元,情节特别严重;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行索要他人财物10000元,数额较大;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以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强迫交易数额达1297200元,情节特别严重;强行索要他人财物32340元,数额较大;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以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强迫交易数额达1175600元,情节特别严重;强行索要他人财物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以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强迫交易数额达12852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强迫他人退出“二装”业务,以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强迫交易数额达1216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建华、苏申伟、洪某某、周某某、黄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是犯罪集团。被告人洪建华在该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苏申伟、洪某某、周某某是该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在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是该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在各自的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张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洪某某、黄某某、杨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超

检察员:曾艳梅

2019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洪建华、苏申伟、黄某某、杨某某、陈某某、洪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联系电话13960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4册。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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