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南安市,住南安市霞美镇**村**堀**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洪某某本区**街道**路**号租住处,谎称有低价额温枪销售,先后骗得被害人刘某某、郝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货款共计人民币15730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洪某某通过微信对被害人刘某某谎称其手上有低价额温枪货源,并让刘帮其销售额温枪。被害人刘某某遂联系了被害人唐某某、郝某某二人购买额温枪。2020年2月17日至2月29日,被害人刘某某通过支付宝及微信先后向被告人洪某某转账共计143178元,其中部分系被害人郝某某、唐某某的货款。被告人洪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以货物滞留、货物被扣押等理由拖延时间,后迫于压力通过支付宝先后退还15920元、9950元给被害人刘某某,后直接拒回刘的信息,并更换手机躲避催款。
2、2020年2月26日,被害人郝某某向被害人刘某某购买100只额温枪,并支付刘货款40500元,后因刘无法发货,退还货款20600元给被害人郝某某,并称已将100只额温枪的货款19900元已转汇给被告人洪某某,让郝和被告人洪某某直接联系。被害人郝某某和洪某某联系后,被告人洪某某谎称货已发出,要郝再补交20000元的货款。2020年2月29日,被害人郝某某便通过微信及支付宝将20000元货款支付给被告人洪某某。被告人洪某某用快递寄出1只额温枪佯装发货100只,又以快递被扣等各种理由欺骗被害人郝某某。后被告人洪某某为了逃避催讨,直接更换手机,让被害人郝某某无法联系。
3、2020年2月26日,被害人唐某某向刘某某购买234只额温枪,并支付货款71370元给刘,次日被告人洪某某直接联系被害人唐某某称额温枪被合伙人卷走,但有价格高点的货源,需要被害人唐某某再垫付差价。同日,被害人唐某某将20000元差价款转给被告人洪某某。被告人洪某某以用快递寄出4只额温枪给被害人唐某某,在唐质问时,又以唐的货款未给够来搪塞,后直接停机躲避催款。
2020年3月6日、12日,被害人唐某某、郝某某分别到公安机关报警。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洪某某在本市鲤城区商品街被公安人员抓获归,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侦查人员从被告人洪某某身上查获赃款5000元,其余赃款被用于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人员依法从被告人处扣押的赃款;
2. 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流水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唐某某、郝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洪某某虽没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洪某某以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物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应依法严惩。部分赃款已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霞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洪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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