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1〕57号
被告人洪强,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号码3213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路**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镇**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洪强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6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洪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王珺,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号码3201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街**号**幢**室。被告人赵王珺曾因吸毒,于2013年10月25日被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4月2日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6000元;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18年7月3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赵王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洪强、赵王珺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晚9时许,被告人洪强、赵王珺等人被冷某某(已判决)召集,在本市雨花台区**街**号**门面店二楼,与被害人黄某某组织的田某某、洪某某等人,以“二八杠”的方式赌博。
在赌博过程中,约于次日凌晨1时许,冷某某方参赌人员怀疑被害人田某某作假,被告人洪强、赵王珺等人遂上前对被害人田某某拳打脚踢,并以冷某某为首向被害人黄某某等人索要所输赌资人民币十万一千元,限制被害人黄某某等八人的人身自由。期间,被告人洪强还用烟灰缸砸向被害人田某某,被告人赵王珺参与没收被害人黄某某等八人的手机。至2019年9月9日6时许,民警到达现场将八名被害人解救。
被告人洪强、赵王珺于2020年9月25日自动投案,未及时如实供述,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冷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田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洪强、赵王珺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强、赵王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强、赵王珺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洪强、赵王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洪强、赵王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强、赵王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梅菁
检察官助理:王雨婷
2021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洪强、赵王珺现被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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