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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德典、王某甲盗窃案)_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洪德典,男性,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9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村委会****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3年12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5年10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7年9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日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24198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德典、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洪德典、王某甲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

1.2020年7月27日3时许,被告人洪德典、王某甲在临高县**镇**医院**楼宿舍大院树下处盗窃被害人吕某某南都梦牌电动车一辆。后二人以8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他人。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1519元。

2.2020年8月11日2时许,被告人洪德典、王某甲在临高县**镇**路**大院楼下处盗窃被害人苏某甲白色雅迪电动车一辆。后二人以750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他人。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2450元。该车辆已被追回并发还苏某乙。

3.2020年8月11日3时许,被告人洪德典、王某甲在临高县**镇**路**村**公寓盗窃被害人王某丁白色新蕾电动车一辆。后二人以900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他人。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578元。

4.2020年8月13日2时许,被告人洪德典、王某甲在临高县**镇**路**网咖后门附近,先后盗窃被害人洪某甲白色金箭牌电动车一辆、被害人洪某乙黑色雅迪牌电动车一辆。后二人将以1600元的价格将两车出售给他人。经认定,被盗金箭电动车价值1792元;被盗雅迪电动车价值2136元。黑色雅迪牌电动车已被追回并发还洪某丙。

5.2020年8月上旬某日1时许,被告人洪德典、王某甲在临高县**镇**路**烧烤园附近路边处盗窃黑色台铃电动车一辆。后二人以1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他人。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303元。该电动车已被追回。

6.2020年8月上旬某日3时许,被告人洪德典、王某甲在临高县**镇**医院附近路边盗窃粉色雅迪电动车一辆。后二人以500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他人。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184元。该电动车已被追回。

7.2020年8月16日3时许,被告人洪德典、王某甲在临高县**镇**路**中心大院内盗窃被害人莫某某黑色雅迪电动车一辆。后二人以800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他人。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3342元。该电动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莫某某。

(二)被告人洪德典盗窃的犯罪事实

8.2020年8月1日2时许,被告人洪德典伙同王某乙(另案处理)在临高县**镇**路**剧团楼下停车场先后盗窃被害人李某某黑色格林豪泰牌电动车一辆、被害人关某某红色格林豪泰牌电动车一辆。后二人以900元的价格将两车出售给他人。经认定,李某某被盗电动车价值2466元;关某某被盗电动车价值2280元。

9.2020年8月5日2时许,被告人洪德典在临高县**镇**局宿舍附近将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粉色雅迪电动车一辆。后洪德典以800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他人。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849元。

    10.2020年8月9日5时许,被告人洪德典在临高县**镇**小学宿舍**栋出租屋的楼下院子处盗窃被害人庞某某白色雅迪电动车一辆。后洪德典以800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他人。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496元。   

    11.2020年8月10日2时许,被告人洪德典伙同王某丙(另案处理)在**镇**路**网咖后门处盗窃被害人钟某甲灰色雅迪电动车一辆。后洪德典以1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他人。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796元。该车辆已被追回并发还钟某乙。

12.2020年8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洪德典在临高县**镇**路**中心小学斜对面口口奶茶店门前路段处盗窃被害人郑某某华为手机一部。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为2253元。该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郑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吕某某、苏某甲、王某丁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洪德典、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德典、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德典、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洪德典盗窃数额巨大,王某甲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洪德典曾犯盗窃罪、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洪德典、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洪德典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高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姜华

                      书记员:王汝彬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洪德典、王某甲现羁押于临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随案移送涉案物品:手机2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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