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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德同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211号

被告人洪德同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6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岑巩县,住**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9月12日刑满释放。于2020年7月7日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德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6日11时许,被告人洪德同在本市**镇**社区**网吧,见被害人胡某某坐在椅子上睡觉,将胡面前桌子上一部OPPO牌手机(价值1080.68元)盗走。公安人员于次日在**镇**社**公寓**房将洪德同抓获,缴获被盗手机。破案后,已将手机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洪德同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德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德同无视国法,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洪德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符策榕

检察官助理:冯彦来

2020923

附:

1.被告人洪德同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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