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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振填、蔡奇生非法经营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二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洪振填,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83******,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陆丰市人,农民,住陆丰市**镇**区**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蔡奇生,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陆丰市人,农民,住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振填、蔡奇生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2020年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蔡奇生、洪振填在未获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香烟并销售给蔡某某(不起诉处理)、黎某某。2019年7月3日,被告人蔡奇生、洪振填在万宁市万城镇万安大道出租屋被抓获,从蔡奇生、洪振填租用的仓库查扣了价值为人民币293929元的香烟,均属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等;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黎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洪振填、蔡奇生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万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财物价格认定书、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振填、蔡奇生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293929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深云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洪振填、蔡奇生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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