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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朝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洪朝榕,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福建省福州市**大道**号**座**单元。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米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朝榕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4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日、4月13日、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洪朝榕与高某某(另案处理)、訾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决定成立四川**科技有限公司,办理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洪某某担任公司行政总裁,杜某某系公司法人,代洪朝榕持有30%股份,高某某持有20%股份;王某某代訾某某持有20%股份;余某某代张某某持有公司30%股份。2017年3 月底起,被告人洪朝榕等人设立投资平台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许诺每天都可以按照投资的资金比例获得0.1%至2%的积分返还,返还的积分都能提现,提现时公司收取提现金额5%的手续费。此后,胡某某、卢某某等40名先后投入资金共705万元,并获得积分返利资金114.55万元。资金投入后,部分资金转给洪朝榕、高某某、訾某某、张某某实际控制,其中转给洪朝榕170万元。2017年6 月初,四川**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资平台已无法登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朝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朝榕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705万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显富


                                                               2020年7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洪朝榕现羁押于米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和鉴定意见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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