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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本通故意杀人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19〕64号

被告人洪本通,男,197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50583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均为福建省南安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6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7日经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4月18日被南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南安市公安局于2019年6月11日以被告人洪本通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19年7月16日南安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8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洪本通与被害人洪某某因家庭琐事,在南安市**镇**村******号正大门处发生激烈争吵,被告人洪本通先后二次欲拿家门口的菜刀和地上的砖头攻击被害人洪某某,因被家人劝阻未能得逞。随后,被告人洪本通再次进入家中一楼房间窗户处拿到一把西瓜刀,快速连刺被害人洪某某的左胸、左腰部二刀。当日,被害人洪某某被送往南安市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洪某某系腹主动脉破裂致大失血而死亡。

当日,被告人洪本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在案发现场即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西瓜刀等物证;

2. 户籍证明等书证;

3. 证人洪某甲、洪某乙等人的证人证言;

4. 被告人洪本通的供述与辩解;

5. 尸检报告等鉴定意见;

6. 勘验、提取、辨认等笔录;

7. 出警记录的视听资料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本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巍莲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洪本通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拾壹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作案的刀具等物品扣押在南安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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