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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丁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翔检公诉刑诉〔2017〕92号

被告人洪某丁,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221195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厦门市同安区**里**号**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7月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丁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9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分别于10月19日、12月23日将退回补充侦查。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分别于11月18日、2017年1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21日0时许,被告人洪某丁至被害人洪某丙位于厦门市翔安区**镇**村**号的在建房屋门口,向堆放于门口的建房所用的沙土和石子中均匀泼撒白糖共计十余斤,并用沙土将白糖表面覆盖。同日中午,被害人洪某丙将上述沙土和石子用于搅拌混凝土并浇筑在建房屋二层的9根柱子及楼梯,出现混凝土无法在正常时间内凝固的情况。2月24日0时许,被告人洪某丁再次实施上述行为,泼撒白糖数斤。同日下午,被害人洪某丙及家人发现建房所用石子存在异常,经查看现场监控发现系被人泼撒不明物质,遂报警处理。经厦门市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鉴定,该幢在建建筑现有二层结构的安全性等级可定为Dsu级,即该建筑安全性严重不符合《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对Asu级的要求,严重影响整体承载,应立即采取措施。经价格鉴定,该在建建筑需拆除二层柱、楼梯、三层梁板模板、钢筋,并重新施工,所需的拆除人工费、重建费及受污染的沙子、石子的价格共计人民币44688元。

同年7月8日,被告人洪某丁接到公安机关传唤证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未完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水泥品质检验报告单;

2.证人沈某某、洪某甲、王某某、洪某乙、黄某某、林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洪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洪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

7.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视听资料;

8.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接收证据清单、资格证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等其他综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丁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46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朝馨

检 察 员:林旭菁

2017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洪某丁现被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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