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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忠涉嫌盗窃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宁市检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洪某忠,男性,1968年4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7********,汉族,初中,无,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住普宁市流沙南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7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忠盗窃案,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洪某忠在普宁市流沙南街道**村自建一栋13层“**楼”,随后向电力部门申请一立户总电表,于2019年10月份开始,擅自从**村村委会西侧普宁市华旗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营和管理的路灯供电配电箱处,偷驳接电线至“**楼”使用,偷接的电线没有经过上述总电表计量,与总电表组成双电源轮流切换使用。至2020年9月25日,洪某忠的偷电行为被普宁市华旗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发现。

洪某忠将“忠德楼”1至9层分别作为仓库、出租房出租,共安装17个分电表,将偷接的电源提供给租户使用,以每度电人民币1元的价格向租户收取电费。经普宁市供电局核查,洪某忠的“**楼”自立户至2020年9月25日总电表电量度数为44763.45度,17个分电表总度数为81587.2度,偷电电量共36823.75度(折合人民币为26360.97元)。案发后,洪某忠家属在公安机关退赃263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普宁市供电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用电检查现场取证记录表、普宁市市区路灯管理所关于市政路灯电能表电能被盗用情况说明、现场照片、用电箱、总电表及分电表用电情况的图片、户籍证明、普宁市市政道路照明LED节能改造PPP项目合同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清单。2、证人韦某玫、洪某辉、许某佳、杨某双、郑某荣、黄某齐、洪某森的证言。3、被告人洪某忠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涉案赃款请依法一并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某某

                                               检察官助理 某某

                                               

2020年12月17 日 

                                                     (院印)

附件:刑事侦查卷宗共二册;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补充材料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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