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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吴某某、李某某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公诉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31977********,汉族,小学文化,系辽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街**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9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身份证号码210105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街**号**。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199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身份证号码210102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街**巷**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被判处拘役五个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吴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将本案退回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补充侦查,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1月17日重新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洪某某为向被害人廖某甲索要欠款,雇佣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在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SOHO大厦1006室对被害人廖某甲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在此期间被告人洪某某多次对被害人廖某甲进行殴打逼迫其还款。

2019年8月2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洪某某抓获;2019年9月2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2019年9月1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廖某甲的陈述;证人魏某某、廖某乙、杨某某的证言;书证;辨认笔录;被告人洪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共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三被告人均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潘小磊、黄理延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均被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二册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一份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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