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公诉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镇**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路**建材城**幢**号,系云南**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018年7月10日被华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24日被华宁县公安局逮捕;于2018年7月25日被华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小万友”,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5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住华宁县**乡**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10日被华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24日被华宁县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周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月31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被告人云南**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某在无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建了华宁县**镇**管道安装工程,后雇请被告人周某某作为施工负责人,为其雇佣工人进行施工,并指派其公司员工殷某某为技术人员指导、监督施工,在未提供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安排工人带水进行施工作业。2018年7月9日,周某某、殷某某带领黄某甲、黄某乙、青某某、杨某某、普某某等20名工人在**洞内进行管道安装施工时,在老隧洞进水口处搭建的临时挡水设施被水库上的来水冲垮,积水灌入隧洞,导致正在隧洞内施工的殷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青某某、杨某某五人在撤离过程中被淹溺死亡,普某某受轻微伤。经事故调查认定,云南**商贸有限公司法人洪某某、施工负责人周某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周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致五人死亡、一人受伤,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蓉
赵红梅
2019年2月27日
附:
1.二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洪某某1376915****;周某某13988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15张。
3.随案移送清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