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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曾某某等六人组织卖淫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8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8日逮捕。

被告人洪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9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里**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8日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419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8日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21995********,布依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镇**路**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8日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8日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7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镇**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8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洪某某、莫某某、曾某某、魏某某、黄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15日、2019年10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沈某某伙同洪某某、莫某某、曾某某、魏某某、黄某甲等人利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工业区**休闲会,组织会所技师申某某(女, 33岁,云南人)、黄某丙(女,44岁,广西人)、黄某甲等人以“口爆”的方式卖淫。沈某某是会所股东,洪某某负责财务兼司机,莫某某、曾某某任会所部长,负责带客和安排技师,魏某某负责会所收银并登记技师服务项目,黄某甲负责培训也就是统一技师打飞机和“口爆”的方法、操作程序。 2019年5月13日,公安民警在龙岗区**街道**工业区**休闲会抓获卖淫女黄某丁(嫖资人民币380元)与嫖客梁某某发生“口爆”关系。另查清,2019年4月18日,卖淫女申某某(嫖资人民币380元)与嫖客李某某发生“口爆”关系;2019年4月某日,卖淫女申某某(嫖资人民币380元)与嫖客陈某某发生“口爆” 关系;2019年4月30日,卖淫女申某某(嫖资人民币380元)与嫖客龚某某发生“口爆”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POS机、收款二维码、现金;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微信聊天记录、账目表、微信转账记录;3.证人证言:证人申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沈某某、洪某某、莫某某、曾某某、魏某某、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洪某某、莫某某、曾某某、魏某某、黄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劲松

2020年23

附:

    1.被告人沈某某、洪某某、莫某某、曾某某、魏某某、黄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莫某某、魏某某、黄某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随案移送人民币3000元,手机2部、POS机 3台、微信收款码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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