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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检部刑诉〔2020〕Z72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7********,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英德市人,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政治面貌: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违法经历:因吸毒于2020年5月30日被阳山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阳山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7********,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英德市人,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政治面貌: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违法经历:因吸毒于2020年5月30日被阳山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阳山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也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洪某某、李某某多次驾驶粤R7****号套牌面包车窜到广东省阳山县青莲镇、江英镇等地的工地、沙场盗窃货车、铲车、钩机等生产工具的电池和柴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洪某某、李某某驾驶粤R7****号套牌面包车先后三次窜到阳山县青莲镇中心村委会黄屋村广连高速施工工地、渔翁独钓观景台工地,盗窃了被害人陈某甲、黎某某钩机电池共八个和钩机柴油共约2000多升。经认定,陈某甲被盗的两个钩机电池价值为人民币588元,黎某某被盗的六个钩机电池价值为人民币2298元。

    2.2020年5月24日晚上至5月25日凌晨,被告人洪某某、李某某驾驶粤R7****号套牌面包车先后三次窜到阳山县江英镇大桥村委会被害人周某甲的“石灰厂”,盗窃了被害人周某甲存放在“石灰厂”内的柴油约2000升、油桶四个、油泵一个、马达两个和屋外铲车电池两个。随后,被告人洪某某、李某某又驾驶粤R7****号套牌面包车窜到大桥村委会白屋洞沙场,分别盗窃被害人郭某某的货车电池两个和铲车电池两个;盗窃了被害人陈某丙的钩机电池两个。经认定,周某甲被盗的两个铲车电池价值为人民币544元,郭某某被盗的四个电池价值为人民币2138元,陈某丙被盗的两个钩机电池价值为人民币960元。

3.2020年5月28日晚上,被告人洪某某、李某某驾驶粤R7****号套牌面包车窜到阳山县江英镇大桥村委会白屋洞沙场,分别盗窃了被害人周某乙的叉车电池一个、铲车电池两个、方向盘式拖拉机电池两个;盗窃了被害人陈某丙的钩机电池两个。当天晚上,被告人洪某某、李某某又驾驶粤R7****号套牌面包车窜到阳山县江英镇西田村和鱼坑村交叉路口公路边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钩机电池四个以及三辆钩机、一辆拖车的柴油共506升。经认定,周某乙被盗的五个电池价值为人民币1854元,陈某丙被盗的两个电池价值为人民币790元,张某某被盗的四个电池价值为人民币1240元。

2020年5月29日,公安民警分别去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组将被告人洪某某、李某某抓获归案,且在**组洪某某家附近提取到作案车辆粤R7****号套牌面包车及车内张某某被盗的柴油506升。2020年5月30日,公安民警在洪某某、李某某的带领下去到英德市大湾镇新市场中路**废品回收店起回被盗的马达及电池。

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省内成品油价格情况,从2020年3月17日起至2020年6月28日,0号柴油零售价格为5.11元/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洪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某甲、黎某某、周某甲、郭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4.摘抄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5.刑事技术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李某某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洪某某、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此,建议对被告人洪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杰飞

检察官助理:陈丽群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阳山县看守所;

2本案材料共七册;

3量刑建议书十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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