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1401041976********,汉族,大学文化,系原东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处执行科**,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号**(户籍所在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文化环境保卫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1423281988********,汉族,大专文化,系原东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管理处物资库保管员,住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石楼县**乡**村**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文化环境保卫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文化环境保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李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移送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洪某某在担任东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特钢)供应处执行科**期间伙同****物资管理处物资库保管员李某某,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先后分多次分别收受锦州**合金有限公司(锦州**)实际控制人刘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07000元、8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在****纪检部门找其谈话期间,主动供述收受现金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公司营业执照、原辅料买卖合同、劳动合同、岗位职责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洪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李某某身为东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锦州**财物,为该公司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二人行为侵犯了公司的正常管理活动,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某、李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单学军
代理检察员: 陶海波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389840****;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3478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