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五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77********,汉族,群众,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4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洪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49********,汉族,群众,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4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洪某甲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洪某某伙同其父亲洪某甲在明知村民砍伐的阔叶林是没有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被告人洪某某、洪某甲一起非法收购大量的阔叶林用来打成木屑做香菇棒。经鉴定:被告人洪某某、洪某甲在青田县**乡**村涉嫌非法收购林木重量69231斤,折合材积为26.6273立方米,蓄积为44.3788立方米,林木损失价值量为人民币13313.64元。被告人洪某某、洪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自愿交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人民币1.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单、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以及过磅单、账本、微信转账记录、洪某某非法收购林木重量明细表、青田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要求给予徐某某等菇农加快香菇材处置的报告等有关处置香菇柴的清单、林木采伐许可证、交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票据;
2.证人证言:证人汤某某、夏某某、王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洪某某、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青山林鉴(2019)第038号、第079号技术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草图、现场照片,以及辨认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洪某甲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追究被告人洪某某、洪某甲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洪某某、洪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洪某某、洪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灵军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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