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18〕1123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22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吉林省**市**街**委**组。2016年5月10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因本案于2018年8月3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洪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6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浙江省**县**街道**路**号**室。2009年6月25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2016年5月10日被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因本案于2018年7月23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洪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年初开始,被告人邱某某、洪某某伙同孟某某(已判决)等人相继以吉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义,虚构开展土地流转承包并代为种植项目,以每投资1万元可获得每月200元分红、10斤大米并到期还本为诱饵向社会积极、广泛宣传该项目,并先后在浙江临安、诸暨、江苏扬州等地设立分支机构具体实施。至2014年7月,诸暨地区负责人王某某、丁某某(均已判决)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陈某某、舒某某、杨某某、孙某某、侯某某等300余人非法集资1100余万元,共计发放利息450万元左右,造成损失7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土地承包合同,收款收据,公司基本情况,刑事判决书,银行账单,投资明细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贾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某某、舒某某、杨某某、孙某某、侯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邱某某、洪某某以及同案犯孟某某、王某某、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洪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洪某某系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故对被告人邱某某、洪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8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洪某某现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3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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