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城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6252219**********,汉族,小学文化,建筑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城县新丰街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11日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被南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经本院取保候审,次日由南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2时左右,被告人洪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南城县株良镇路东村往新丰街镇林坊村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新丰街镇新丰村半岭路段时,与前方横过道路的行人汪某某发生碰撞致其倒地,造成汪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城县交警大队研究,认定洪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告人洪某某在事故现场主动向民警投案。2019年11月18日洪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56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调解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车辆技术性能及痕迹检验鉴定、尸体检验鉴定等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洪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志强
检察官助理:黎雯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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