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889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2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竹市,住绵竹市**镇**宿舍**栋**单元**楼**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绵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14时08分许,被告人洪某某超速驾驶川F*****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从绵竹方向沿绵汉路往汉旺方向行驶,行至绵汉路汉旺镇凌法村1组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行人朱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车损,朱某某当场死亡。2019年10月28日绵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洪某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朱某某不负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洪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洪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洪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厚俊
检察官助理:刘一乐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镇**宿舍**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共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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