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涟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洪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洪某某驾驶苏H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涟水县103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河网街路段时,撞到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杨某甲(男,63岁),致杨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月3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洪某某因受伤被一同送往医院治疗,在住院期间,被告人洪某某主动到涟水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涟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涟水县公安局认定:被告人洪某某负该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涟水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5.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涟水县公安局调取的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倩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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