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19〕992号
被告人洪某甲,男,汉族,196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51962********,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镇**村**园内**座**号,暂住本市龙华区**街道**路**栋。曾因犯赌博罪,于2017年3月2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现因交通肇事嫌疑,于2019年2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2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洪某甲驾驶粤BT****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龙华区观澜环**路**山庄小区内倒车时,车尾与被害人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沈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洪某甲的儿子洪某乙打电话报警并呼叫了急救电话,与沈某某的家属一起送沈某某到医院抢救,洪某甲则在现场等待民警。沈某某于2018年12月26日7时29分许在深圳市龙华区中心医院死亡。经鉴定,沈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洪某甲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造成此事故,其行为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沈某某没有导致此事故的过错行为。洪某甲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沈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洪某甲已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依约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4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的人员基础信息、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表、判决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记录、抓获经过,交警支队指挥中心警情记录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被害人沈某某的人员基础信息、户口注销证明、交通事故伤亡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深圳市龙华区中心医院疾病证明书、死亡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洪某乙、陈某某、洪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执法现场录像等(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洪某甲一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洪某甲曾因犯赌博罪,于2017年3月2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桂周
2019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洪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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