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现住平江县**镇集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洪某某驾驶湘******小车(载余某某)沿平江县钟虹公路由三阳乡方向往童市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三阳乡密岩村路段超车时,与对向车道由徐某甲驾驶的湘******二轮摩托车(后载徐某乙、徐某丙)相撞,造成徐某甲当场死亡、徐某乙、徐某丙受伤。经鉴定,徐某甲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徐某乙、徐某丙的伤情分别为轻伤二级、轻伤一级;湘******小车事发前行驶速度约为51km/h-60km/h;所送徐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34.9mg/100ml。经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洪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甲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洪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0月15日,洪某某与被害人徐某甲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吴某某、童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死亡原因、伤情、乙醇含量、行驶速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行车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洪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洪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江毅
检察官:张瑜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行车记录仪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