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1738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30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地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现住东莞市**镇,刑拘前在东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商务主管。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洪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经上述工作,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洪某某通过小卡片联系他人,支付50元伪造了“东莞**有限公司”公章。2017年5、6月份,洪某某使用伪造的公司公章,先后伪造了三份《**集团东莞**工程玻璃有限公司2017年度战略合作协议》,编号分别是DGDB1704**、DGDB1704**、DGDB1704**(经鉴定,该三份合作协议书上的**公司印章均是伪造印章)。2018年7月,洪某某又使用伪造的公章伪造了三份**公司的授权书(因均是复印件,暂无法进行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印章鉴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合作协议书、授权书等书证;手机截图等电子数据;隋某某、何某某、王某某等10名证人的证言;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以及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无视国法,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燕玲
2019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七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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