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洪某甲,绰号:“洪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63********,汉族,初中文化,**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8年12月1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本院以伪造公司印章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执行,2019年2月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虹桥派出所执行,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虹桥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4月28日分别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5月1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3月27日、6月12日退查重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20日,岳阳**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在岳阳**区签订了《进口塑料代理合同》。岳阳**于2018年3月23日、4月3日、4月25日与上海**签订了共计1700吨ABS PA-757进口代理协议。岳阳**委托位于临港新区的岳阳**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代开信用证,由岳阳**在境外采购,岳阳**与境外公司签订了4份共计1700吨ABS PA- 757采购合同。货物到达浙江**港口后,由岳阳**委托上海**货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负责仓储物流服务,上海**将业务委托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同时宁波**与上海**签订代理报关合同。宁波**将货物换单、进境报关存放在浙江宁波保税区**仓库(以下简称宁波**仓库)。货物进入仓库后,被告人洪某甲(上海**法定代表人)私刻了 “岳阳**发展有限公司”印章,伪造岳阳**货权转让证明及报关所需单据,在未获得货权情况下将岳阳**储存在宁波**仓库的700吨ABS PA-757转移出来进行了销售,销售后将货款用于上海**资金周转。
经鉴定,检材印文(岳阳**发展有限公司,编号4306000066241)与样本印文(岳阳**发展有限公司,编号4306000066241)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
被告人洪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
2018年10月16日,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后,共为岳阳**追回货款400万元,其中2018年11月追回80万元,2019年1月追回300万元,2019年4月追回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货权转让书、**进口代理协议、海关报关单、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许某某、陈某某、高某某、沈某某、易某某、楼某某、徐某甲、徐某乙、顾某某、方某某、须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洪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甲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故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洪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亚锋
检察官助理:徐斌
2020年7月10日
附:1.被告人洪某甲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10册,检察卷1册。
3.证人赵某某、许某某、陈某某、高某某、沈某某、易某某、楼某某、徐某甲、徐某乙、顾某某、方某某、须某某。
4.鉴定人李某某、刘某某。
5.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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