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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19〕1169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61965********,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乡**村**屯,现住址:黑龙江省青冈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7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3日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1月6日至2019年1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洪某某于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为非法牟利伙同赵某某(另案处理),伪造《居住证申领表》等材料,为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刘某某、张某甲、仲某某等人办理北京市居住证、北京市居住登记卡共计109张。

被告人洪某某于2019年7月7日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刘某某等人的北京市居住证;2.书证:《居住证申领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手机鉴定意见等;6.辨认笔录:王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平

2019年12月26日

附注:

1. 被告人洪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 预审卷宗九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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