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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671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205198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群众,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路**号**室。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同年8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同月21日将本案报请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月31日将本案指定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到2018年10月,被告人洪某某在“猎头搜”网站(网址:www.lietousou.com)上注册用户名为“4947****0@qq.com”的会员账号,并通过“猎头搜”网站上传、发布“2016年百度搜索部门名单-副本”、“8-当当网最新list”、“EBay”、“IBM 北京软件集团”等包含姓名、电话号码、职务等内容的公司内部通讯录,非法提供给他人下载使用,以赚取会员积分用于下载其它会员上传、发布的公民个人信息,所下载信息均用于其在厦门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担任“猎头顾问”时帮企业寻找合适人才。其中,“猎头搜”网站服务器所在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被害人陈某某被侵犯时户籍所在地为广州市白云区。

经调取“猎头搜”网站服务器数据,并统计: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洪某某在“猎头搜”网站未经许可上传、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文档15份,下载46份,所上传文档共涉及公民个人信息6165条,被不同ID用户下载共计163次,累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72670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洪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洪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洪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蔚

检察官助理:余钢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洪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卷一册,光盘三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台式电脑一台(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关于洪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指定管辖的批复》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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