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499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7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系萧山区**学校教师,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1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洪某某以传播为目的,在其住宿的萧山区**镇**学校宿舍内下载、打印、制作了《九评共产党》、《共产主义的终极目的》、《世纪骗局》(明慧期刊)、《三退手册》、《真相》(明慧期刊)等法轮功宣传册及《明慧编辑部通告》等法轮功书籍、刊物,并进行投放、传播。
其中分述如下:
1、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洪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镇**学校宿舍内,使用自己制作的法轮功宣传资料,向同寝室人员张某某宣扬“法轮功”;
2、2019年12月16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洪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镇**社区新农村,使用自己制作的法轮功宣传资料,向孔某甲家等7户人家院内散发《三退手册》等书籍、期刊共7册。
3、2019年12月31日晚上,被告人洪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镇**社区新农村,使用自己制作的法轮功宣传资料,向沈某某家等4户人家院内散发《希望》等书籍、期刊共4册。
2020年1月9日,公安机关在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育苗学校洪某某宿舍内查获《洪吟》(四)等书籍、期刊共43册、明慧编辑部通告18张、法轮功简介等资料27张、法轮大法好书签2张、手写笔记本6本、手写资料1张、手抄资料(蓝色封面)4本、笔记本电脑1台、U盘1个、移动硬盘1个;在被告人洪某某办公室抽屉内查获《九评共产党》1册。
在洪某某的笔记本电脑内发现含有法轮功邪教内容的49个txt电子文档,共计2881420字符;在U盘中发现含有法轮功邪教内容的word电子文档1个,共69632字符;在移动硬盘中发现含有法轮功邪教内容的39个wma电子音频,时长总计2285分53秒。
经鉴定,上述书籍、期刊等物品均为邪教宣传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任某某、马某某、顾某某、孔某甲、孔某乙、孟某某、孔某丙、孔某丁、孔某戊、沈某某、孔某己、施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证据制作说明、监控视频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邪教宣传品认定书;
5、检查等笔录: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以传播法轮功邪教思想为目的,制作、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明
检察官助理 王飞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洪某某现被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法轮功宣传书籍等财物1批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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