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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汉族,*******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半文盲,农民,户籍地****区,现居住于******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号。未受过刑事处罚。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经**市公安局**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晚,被告人洪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市**区**街道**社区向**街道**社区方向行驶,20时27分许,行驶至**区**东路客运站路口5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洪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79.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洪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洪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媛媛

(院印)

2020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现居住于**市**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下**村***号,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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