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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8********,汉族,大学本科,务工人员,住厦门市湖里区**路**号**室。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1月2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湖里大队处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6时许,被告人洪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厦门大桥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洪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9.7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归案后,被告人洪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具有坦白、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的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七)项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建议对被告人洪某某在拘役一个月十五日至二个月十五日的幅度内择以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  

检  察  员:施金连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4.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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