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洪某某于2019年5月13日晚上和朋友在**私人家里饮酒,之后驾驶粤GKN****号二轮摩托车由**往**市场方向行驶。20时25分,当车行驶至吴川市**街道**路**路段时,与同向转弯掉头的罗某某驾驶的粤G2W****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洪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广东某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罗某某的血液样本作乙醇浓度定量检验,于2019年5月21日出具某某司鉴所[2019]毒检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检测出:罗某某血液样本中未检测出乙醇浓度。经广东某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洪某某的血液样本作乙醇浓度定量检验,于2019年5月21日出具某某司鉴所[2019]毒检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检测出:洪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的浓度为94.77mg/100ml。洪某某提出重新鉴定,经广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洪某某的血样作乙醇浓度定量分析,于2019年5月27日出具粤**司鉴所[2019]毒检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检测出:洪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97.33mg/100ml。
吴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44088312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洪某某、罗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洪某某于2019年6月11日主动到吴川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7.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且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开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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