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洪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2202221976********,朝鲜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职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员工,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洪某某于2020年3月12日23时许,酒后驾驶吉B****7号灰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辅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卫星路交汇南200米遇到交警检查时,为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而闯卡,随后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洪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6.2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查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行政处罚案卷、现场检测报告书;

(二)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三)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报告;

(四)视听资料:被告人洪某某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宏民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案卷材料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