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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二部刑诉〔2020〕468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住址台州市椒江区**街道****号。因未随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4月9日被罚款2020元及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2时43分许,被告人洪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JE****小型轿车从台州市椒江区**小区外进入小区东门时与保安发生争执,后在该小区门口被接处警民警查获经检验,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mg/100ml,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信息、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行政处罚材料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林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

3.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期间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惠招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318568****)

2.电子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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