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洪某某危险驾驶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1204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江区**家**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无为县**乡**村**号)。被告人洪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洪某某于2020年1月6日21时许,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后,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0****的小型轿车,沿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苏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近小石湖路路口处,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洪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6mg/100ml。

被告人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29日,被告人洪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证人蔡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抓获及提取血样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淑蓉

检察官助理:王萍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