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19〕1499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1197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桐城市**镇**村**号,现住太原市小店区**街**村。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日22时57分许,被告人洪某某酒后驾驶晋A****Z小型汽车,沿太原市小店区**路、**路,经**环高架桥,行驶**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洪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3.2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翠翠
2019年12月23日
附:1.本案侦查卷壹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被告人洪某某联系电话:150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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