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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危险驾驶案)_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诉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77********,汉族,高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建湖县,住建湖县**路**酒店路**局**楼**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9日被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77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由建湖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洪某某酒后驾驶苏JS****号小型轿车,途经建湖县冠华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开发区派出所巷口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被当场查获。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洪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200.1毫克。

归案后,被告人洪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及近期照片,证明被告人洪某某的身份情况。

2.涉案人员案底查询清单、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洪某某的前科劣迹情况。

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及执法记录视频,证明被告人洪某某系被抓获归案。

4.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证明被告人洪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200.1毫克。

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现场照片、试管照片,证明提取被告人洪某某血样的过程合法。

6.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保险单,证明被告人洪某某具有驾驶资格,其醉酒后驾驶的机动车手续齐全。

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及现场监控,证明被告人洪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8.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洪某某于2020年10 月11日晚饭期间饮酒的事实。

9.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其对自己于2020年10月11日晚饭期间饮酒,后在冠华路上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查获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样中乙醇含量已超过血液乙醇含量每百毫升80毫克的定罪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婧

检察官助理:王玉

2020年1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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