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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11973********,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海拉尔区**镇**街**号,住海拉尔区**镇**号楼**单元**号,因犯盗窃罪、私藏弹药罪,于2005年9月28日被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以(2005)海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二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02时07分,被告人洪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海拉尔区学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加油站东侧路口时,与由西向北左转弯的敖某某驾驶的蒙E*****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洪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经鉴定,被告人洪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敖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份;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并肇事,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艳宏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拉尔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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